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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国际关连交易

2017-07-21 19:28:00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光大水务与光大证券订立承销协议,内容有关光大水务拟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 5亿元(相当於约港币28.925亿元)的债券。根据承销协议,光大水务就建议债券发行聘请光大证券为主承销商。

光大水务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光大证券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光大香港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光大证券为光大香港的联系人,因而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承销协议项下光大证券拟提供的承销服务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承销协议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关连交易将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光大证券将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债券,且光大证券包销债券将按正常或更有利的商业条款提供,并不会以本集团的资产作抵押。倘若包销得以进行,将被视作光大证券向光大水务提供的财务资助,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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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光大水务与光大证券就建议债券发行订立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及债券的主要条款

下文载列承销协议主要条款的概要: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订约方: (1) 光大水务,作为发行人;及

(2) 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

标的: 根据承销协议,光大水务已聘请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按照承销协议的条款承销光大水务拟发行的债券。光大证券将可能为承销债券组成承销团,并作为承销团(如有)之代表人与光大水务签署承销协议。

先决条件: 承销安排的先决条件为:(1)光大水务获得发行债券的批准;(2)光大水务未违反其在承销协议及╱或关於各期债券发行的所有发行文件中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实质性义务;及(3)光大水务与光大证券已就债券的各期发行利率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承销责任: 待承销安排的先决条件达成後,光大证券应按照承销协议的条款就债券的各期发行向光大水务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承销服务费用: 作为光大证券全部完成承销协议项下的债券承销服务及其它服务的对价,光大水务应向光大证券支付承销服务费用。承销服务费用为各期债券实际发行额的0.5%计算,包括主承销商的牵头管理费和销售佣金。

承销服务费用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且参考类似服务的市场价格後厘定。

债券发行完成後,债券发行的薄记管理人(即光大证券)将从募集资金中扣除承销服务费用。

终止: 承销协议可因以下原因终止:(1)一方依据不可抗力条款终止;(2)因承销协议执行完毕终止;或(3)经双方友好协商後共同决定终止。

下文载列债券的主要条款的概要:

发行人: 光大水务

发行地: 中国

注册发行规模: 债券的注册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5亿元(相当於约港币28.925亿元)。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可能等於或少於经核准的注册规模。光大水务在经核准的注册规模范围内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实

际发行规模

发行方式: 按照市场情况,可一次性发行或分期发行

发行对象: 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期限: 不超过十年

承销商: 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以及可能组成承销团的其他承销商

发行价格: 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利率: 由光大水务及光大证券协商确定

计算利息: 债券的利息将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偿付方式: 由光大水务及承销商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债券上市: 发行期限结束後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预计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募集资金用途: 部份将用於偿还光大水务集团的债务及补充一般营运资金,部份将用於绿色产业项目(定义如下)建设和偿还绿色产业项目贷款「绿色产业项目」指经独立专业机构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二零一五年十二月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鉴证的,光大水务集团的环保水务项目

订立承销协议的理由

董事会认为,光大水务拟发行的债券可在合理时间内补充光大水务集团的运营资金,并能使光大水务集团优化融资架构及在合理范围内管控光大水务集团的整体财务成本。光大水务与光大证券订立承销协议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建议债券发行的顺利进行。董事认为,承销协议的条款乃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後厘定,并不逊於本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所订立类似协议的条款。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承销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承销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光大水务及光大证券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业务,包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环保装备制造及技术研发等。目前,本集团业务覆盖中国境内17个省和直辖市及90多个县市,以及远至海外国家包括德国、波兰、越南及新加坡。

光大水务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水环境综合治理、海绵城市建设、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污水源热泵、污泥处理、流域治理、水治理技术研发和工程建设等。光大水务的业务遍布中国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湖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光大证券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光大香港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谘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之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据上文所述,光大水务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光大证券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光大香港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光大证券为光大香港的联系人,因而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承销协议项下光大证券拟提供的承销服务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於承销协议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关连交易将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蔡允革先生及非执行董事唐双宁先生与光大香港有关连关系,被视为未能独立地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故彼等已於董事会会议上放弃投票批准承销协议。

由於光大证券将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债券,且光大证券包销债券将按正常或更有利的商业条款提供,并不会以本集团的资产作抵押。倘若包销得以进行,将被视作光大证券向光大水务提供的财务资助,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全面豁免遵守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董事会

「债券」 光大水务拟发行的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 5亿元(相当於约港币28.925亿元)的债券,其拟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光大香港」 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光大水务」 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一家其股份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公众公司(股份代号:U9E)及由本公司拥有74.85%权益之附属公司

「光大水务集团」 光大水务及其附属公司

「本公司」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57)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相同涵义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6178)及其A股股份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1788)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 港币,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相同涵义(适用於一项交易)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相同涵义

「承销协议」 光大水务与光大证券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承销协议,据此,光大水务就建议债券发行聘请光大证券为主承销商

「承销安排」 承销协议中所约定的承销安排

「%」 百分率

就本公告而言,使用以下汇率:人民币1.00元 = 港币1.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