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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国际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7-05-24 19:05:00

成立

1.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乃根据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案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而成立的。

目的

2. 成立委员会是为了提升本公司的企业管治,以及进一步优化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及结构。委员会旨在向董事会就董事的任命提出建议,评估候选人的资格及能力,以确保所有提名均属公正和具透明度。

成员

3. 委员会由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

4.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

5.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6.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4 条规定选出新委员。

会议次数及程序

7.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如委员会主席未能出席会议,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互选其中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8. 委员会会议及程序须受本公司的章程细则所载有关董事会会议及程序的条文所规管。

9. 委员会的成员方可出席委员会之会议。 然而,若委员会认为任何董事、行政人员或其他人士可协助该会履行职责,则可邀请该等人士出席会议。

10. 委员会的会议至少要有两名或以上成员亲身出席,或以电话会议或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参加会议方为有效。 每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超过二分之一的参会全体委员通过。

责任

11. 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d) 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或调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画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 就有关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包括执行董事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向董事会提出提议;

(f) 随时就董事继续服务等有关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包括根据法例及服务合约,暂停或终止某执行董事作为公司雇员所提供的服务;

(g) 确保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获委任加入董事会时收到正式聘书,当中包括列明服务年期,以及责任及权力等;

(h) 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提议,除法律或监管规定限制者外;及

(i)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权力

12. 委员会有权为履行职责而向公司任何雇员索取所需资料;及

13. 本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料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秘书

14. 委员会秘书由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