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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国际有关建议分拆绿色环保业务并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独立上市的须予披露交易(摘要)

2017-04-21 22:46:00

建议分拆

本公司谨提述其就建议分拆而刊发之该等公告。

预期建议分拆将以全球发售(将包括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连同向合资格股东优先发售))及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联交所主板独立上市之形式实施。

倘进行全球发售,预期根据全球发售将予提呈发售之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将为560,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占光大绿色环保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已发行股本之28%)及644,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占光大绿色环保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已发行股本约30.9%)。预期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已发行之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为2,000,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倘进行全球发售,预期发售价将不低於每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5.18港元及不高於每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5.90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

目前预期光大绿色环保将向国际承销商授出可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行使之超额配股权以要求光大绿色环保按国际发售的发售价发行及配发占初始发售股份最多15%之额外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以补足国际发售中之超额分配(如有)。

建议分拆之最後架构(包括全球发售规模及香港公开发售、国际发售及优先发售之间之确切分配)将由董事会及光大绿色环保董事会厘定。

根据全球发售将予发行之发售股份将与当时所有已发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建议分拆之现有架构(待最终落实),并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本公司将於紧随建议分拆完成後将继续持有所有已发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约72%。倘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本公司於光大绿色环保之间接股权将降至约69.1%。於任何该等情况下,光大绿色环保於建议分拆完成後将继续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光大绿色环保之经营业绩将继续於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

刊发招股章程

光大绿色环保於2017年4月21日刊发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可在光大绿色环保网站(http://www.ebgreentech.com)及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下载。招股章程及相关申请表格之印刷本可於2017年4月21日上午九时正直至2017年4月27日中午十二时正期间的正常营业时间,在(a)光大绿色环保於2017年4月21日刊发之正式通告;及(b)招股章程列明之指定地点免费领取。

优先发售

蓝色申请表格连同招股章程印刷本已按於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每名合资格股东地址寄发予该等合资格股东。

股东务请留意,本公告无意成为亦不构成申请优先发售项下保证配额之要约或任何邀请。有关要约或邀请乃透过招股章程提出。有关优先发售项下向股东提出之要约及邀请之详情,股东应查阅招股章程。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9条,建议分拆构成视作出售本公司附属公司之权益。由於有关建议分拆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建议分拆将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建议分拆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可获豁免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资料

全球发售(包括优先发售)之时间表已载於招股章程内。本公司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就建议分拆及上市另行刊发公告。

董事会谨此强调,全球发售(包括优先发售)须待(其中包括)光大绿色环保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以及香港承销协议及国际承销协议已签署及成为无条件後,方可作实。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概不保证建议分拆及上市将会进行,倘若进行,亦不能保证於何时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或投资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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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公司谨提述其分别於2015年11月10日、2016年6月8日、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12日及2017年4月13日就建议分拆而刊发之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中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2. 建议分拆

预期建议分拆将以全球发售(将包括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连同向合资格股东优先发售))及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联交所主板独立上市之形式实施。有关优先发售的其他资料载於下文「优先发售」一段。

倘进行全球发售,预期根据全球发售将予提呈发售之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将为560,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占光大绿色环保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已发行股本之28%)及644,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占光大绿色环保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已发行股本约30.9%)。预期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已发行之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为2,000,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倘进行全球发售,预期发售价将不低於每股发售股份5.18港元及不高於每股发售股份5.90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

目前预期光大绿色环保将向国际承销商授出可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行使之超额配股权以要求光大绿色环保按国际发售的发售价发行及配发占初始发售股份最多15%之额外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以补足国际发售中之超额分配(如有)。

建议分拆之最後架构(包括全球发售规模及香港公开发售、国际发售及优先发售之间之确切分配)将由董事会及光大绿色环保董事会厘定。

根据全球发售将予发行之发售股份将与当时所有已发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根据建议分拆之现有架构(待最终落实),并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本公司将於紧随建议分拆完成後将继续持有所有已发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约72%。倘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本公司於光大绿色环保之间接股权将降至约69.1%。於任何该等情况下,光大绿色环保於建议分拆完成後将继续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光大绿色环保之经营业绩将继续於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

基於以上所述,紧随建议分拆完成後,光大绿色环保将拥有不少於25%之公众持股量,并将可符合上市规则第8.08条项下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

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之独立上市

於2017年1月26日,光大绿色环保就申请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表格(表格A1)。光大绿色环保於建议分拆完成後将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之规定。董事确认,本公司将就建议分拆遵守上市规则之所有规定。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须待下文「建议分拆之条件」一段所述之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後,方可作实。

待光大绿色环保股份获联交所批准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且符合香港结算之股份收纳规定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自上市日期或香港结算可能厘定之任何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联交所参与者之间之交易交收须於任何交易日後第二个营业日於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内之活动均须依据不时有效之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

股份将於建议分拆完成後继续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建议分拆之股权影响

根据建议分拆之现有架构,预期根据全球发售初步发售之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数目相当於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已发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之28%(假设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而本公司於光大绿色环保之股权将降至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之72%(假设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或约69.1%(假设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

4. 建议分拆之财务影响

下文乃根据建议分拆目前之架构(即光大绿色环保将提呈发售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已发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之28%,并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而就建议分拆对本集团之财务影响作出之估计,惟仅供说明之用。

建议分拆对本集团之实际财务影响有待本公司核数师审阅。

综合入账

本公司拟继续将光大绿色环保(作为其附属公司)的财务业绩综合入账。因此,光大绿色环保的财务业绩将被综合入账至本集团的账目及非控股权益应占盈利将会增加。

现金状况

紧随建议分拆完成後,本集团的整体现金状况预期会改善,主要由於本公司将自发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收取现金所得款项。因此,本集团的资本负债净额预期将会因建议分拆而减少。

资产净值

光大绿色环保集团於2016年12月31日之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为4,200,582,000港元。根据发售股份数目及全球发售之目前建议架构,光大绿色环保之估计最低市值(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将约为103.60亿港元。

董事会预期本集团之综合资产净值将因发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及全球发售筹集之所得款项净额而增加(「资产净值增加」)。预期综合现金结余亦将因全球发售之所得款项净额而增加。

由於本集团实际收取的所得款项与光大绿色环保将予出售的综合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可能有别於上文所示的估计金额且於上市後可能变动,故股东於上市日期应占本集团综合资产净值可能有别於本集团之上述估计资产净值。

损益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构成母公司於附属公司之拥有权权益变动而不会导致失去控制权之资产净值增加於权益内入账。因此,鉴於光大绿色环保於紧随建议分拆及全球发售完成後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将不会於本集团损益表内确认本公司根据全球发售视作出售其於光大绿色环保之权益产生之盈亏,惟本集团直接产生之开支及光大绿色环保产生之应占开支除外,该等开支须自损益账中扣除。

5. 进行建议分拆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认为,建议分拆将为本公司及光大绿色环保带来如下裨益:

(i) 发掘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潜在价值

分拆将为新投资者创造投资光大绿色环保的机遇,及将透过识别及建立绿色环保业务的独立企业价值发掘股东的股东价值。预计此价值将大幅提升光大国际的现有价值,使光大国际股东受益;

(ii) 专注并清晰业务

分拆将令光大国际集团及光大绿色环保集团各自的管理团队可以更有效地专注彼等截然不同的业务,使两者的业务有更专注的策略及有效的资源分配。此亦将促进管理层全力专注於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及把握绿色环保业务因应中国的利好政策而涌现的商机;

(iii) 建立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独立投资者基础

分拆可从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自身优势方面充分反映其价值,并增加运营及财务透明度,投资者将可单独评价及评估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表现及潜力并将光大绿色环保集团与该等余下光大国际集团区分;及

(iv) 提升集资的灵活性

分拆将令光大绿色环保可直接且独立利用股本及债务资本市场,并将有助於光大绿色环保获得银行融资,进而将提升融资灵活性以实现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业务策略。

鍳於上述理由,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建议分拆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及建议分拆符合股东及本公司之整体最佳利益。

6. 进行建议分拆之条件

倘建议分拆进行,则须待(其中包括)以下各项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已发行及根据资本化发行及全球发售将予发行的发售股份(包括因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可能发行的额外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上市及买卖(仅视乎分配而定);

(ii) 发售价已由光大绿色环保与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承销商)妥为协定,且於定价日或前後签立及交付定价协议;

(iii) 於定价日或前後签订及交付国际承销协议;及

(iv) 香港承销商在香港承销协议下的责任及国际承销商在国际承销协议下的责任成为并维持无条件,且并无根据各自协议的条款而终止。

倘任何该等及其他适用条件於所指定日期及时间或在任何情况下招股章程日期後超过三十日前并未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则建议分拆将不会进行,而本公司其後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公告。

7. 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之建议用途

光大绿色环保估计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总额(经扣除光大绿色环保就全球发售应付之承销费及估计开支,并假设发售价为每股发售股份5.54港元,即指示价格范围之中位数)将约为30.05亿港元(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光大绿色环保拟按以下方式使用该等所得款项净额:

? 约24.04亿港元或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总额的80%预期用於发展本集团於中国的业务,方法为向本集团的未投运项目注资以发展及建造设施,其中:

o 约13.522亿港元或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总额的45%预期用於投资生物质未投运项目;及

o 约10.518亿港元或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总额的35%预期用於投资危废处置未投运项目。

倘出现合适机会,光大绿色环保亦可能将所得款项分配至光大绿色环保於上市後获得的生物质或危废处置项目。发展该等项目所需的余下资金预期由本集团内部产生的现金及银行借贷提供资金。

? 约3.005亿港元或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总额的10%预期将用於研发及收购先进技术。

? 约3.005亿港元或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总额的10%预期用於运营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倘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多於或少於预期,光大绿色环保拟按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於上述用途的所得款项净额。

倘超额配股权获全部或部分行使,光大绿色环保拟按比例将超额配股权获行使所得之额外所得款项净额用於上述用途。

倘自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并非即时用作以上用途及於有关法例及法规所许可范围下,光大绿色环保拟将有关所得款项作为短期存款存放於香港或中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上述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之拟定用途仅供指示之用,并可予变动。有关应用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之进一步资料已载於招股章程。

8. 刊发招股章程

光大绿色环保於2017年4月21日刊发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可在光大绿色环保网站(http://www.ebgreentech.com)及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下载。招股章程及相关申请表格之印刷本可於2017年4月21日上午九时正直至2017年4月27日中午十二时正期间的正常营业时间,在(a)光大绿色环保於2017年4月21日刊发之正式通告;及(b)招股章程列明之指定地点免费领取。

9. 优先发售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12日之公告所披露,为使股东可优先(仅就分配而言)参与全球发售,待联交所批准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及建议分拆成为无条件後,预期合资格股东将获邀申请优先发售中之合共56,000,000股保留股份,占全球发售下可供认购之发售股份10%(作为保证配额)。保留股份将自国际发售项下之国际发售股份当中提呈发售且毋须重新分配。

保证配额之基准为按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每持有81股股份之完整倍数可认购一股保留股份。

鉴於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将不会成为合资格参与沪港通或深港通的证券,本公司的港股通股东将不能认购优先发售项下的光大绿色环保股份。

蓝色申请表格连同招股章程印刷本已按於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每名合资格股东地址寄发予该等合资格股东。

合资格股东对保留股份之保证配额不可转让,且未缴股款配额将不会於联交所买卖。股东务请留意,本公告无意成为亦不构成申请优先发售项下保证配额之要约或任何邀请。有关要约或邀请乃透过招股章程提出。有关优先发售项下向股东提出之要约及邀请之详情,股东应查阅招股章程。

10.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9条,建议分拆构成视作出售本公司附属公司之权益。由於有关建议分拆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建议分拆将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建议分拆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可获豁免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股东批准规定。

11. 一般资料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全球发售将不会延伸至(其中包括)并非独立第三方之人士,惟全体合资格股东(包括属合资格股东之本公司关连人士)将有权参与优先发售。

董事会谨此强调,全球发售(包括优先发售)须待(其中包括)光大绿色环保股份获准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以及香港承销协议及国际承销协议已签署及成为无条件後,方可作实。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概不保证建议分拆及上市将会进行,倘若进行,亦不能保证於何时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或投资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全球发售(包括优先发售)之时间表已载於招股章程内。本公司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就建议分拆及上市另行刊发公告。

12. 释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办理日常银行业务之任何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日除外)

「资本化发行」 指 於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溢价账的若干进账金额资本化後发行1,439,996,000股股份

「中央结算系统」 指 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光大绿色环保」 指 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於2015年10月13日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香港公司条例第16部於香港登记为非香港公司

「光大绿色环保集团」 指 光大绿色环保及其附属公司,或如文义所指,就本公司成为现有附属公司之控股公司前之期间而言,相关附属公司经营的业务

「光大绿色环保股份」 指 光大绿色环保股本中之普通股

「光大国际」或 「本公司」指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57)

「光大国际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或如文义所指,就本公司成为现有附属公司之控股公司前之期间而言,相关附属公司经营的业务

「香港结算」 指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指 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发售股份」 指 光大绿色环保於香港公开发售中初步提呈可供认购的新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可予重新分配)

「香港公开发售」 指 根据招股章程及相关申请表格所述之条款及条件,并於其规限下於香港发行及发售香港发售股份以供认购

「香港承销商」 指 香港公开发售承销商

「香港承销协议」 指 由(其中包括)光大绿色环保、本公司、联席账簿管理人及香港承销商就香港公开发售订立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之有条件承销协议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人士或公司

「国际发售」 指 向专业、机构及其他投资者配售国际发售股份

「国际发售股份」 指 光大绿色环保根据国际发售初步提呈可供认购的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可予重新分配及视乎超额配股权行使与否而定)

「国际承销商」 指 预期订立国际承销协议以承销国际发售的多名国际发售承销商

「国际承销协议」 指 预期将由(其中包括)光大绿色环保、本公司、联席全球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於2017年4月27日或前後就国际发售订立之有条件承销协议

「联席全球协调人」 指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光银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及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上市委员会」 指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日期」 指 光大绿色环保股份首次开始於联交所主板买卖之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发售价」 指 全球发售项下每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的最终发售价

「发售股份」 指 香港发售股份及国际发售股份(为免生疑,包括保留股份)

「超额配股权」 指 预期由光大绿色环保向国际承销商授出的选择权,可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根据上市国际承销协议行使

「优先发售」 指 於上市时向合资格股东优先发售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作为保证配额供其认购

「定价日」 指 就全球发售而言,预期将厘定发售价之日期(预期为2017年4月27日或前後)或光大绿色环保及联席全球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可能协定之任何较後日期,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2017年5月5日

「合资格股东」 指 於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名列光大国际股东登记册并持有81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份登记持有人

「余下光大国际集团」 指 於建议分拆後,光大国际集团(不包括光大绿色环保集团)

「保留股份」 指 可供优先发售之发售股份,按照招股章程及蓝色申请表格所载列的条款及条件及受其规限下,由光大绿色环保根据优先发售作为保证配额向合资格股东提呈发售

「保留业务」 指 余下光大国际集团从事之主要业务

「股份」 指 本公司无面值之普通股

「分拆业务」 指 光大绿色环保从事之业务

「稳定价格操作人」 指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

「借股协议」 指 本公司与稳定价格操作人预期将於定价日或前後订立之借股协议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承销商」 指 香港承销商及╱或国际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