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上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全球发售的预期规模及建议发售价范围
如进行全球发售,预期全球发售将予提呈的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将为560,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占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光大绿色环保已发行股本的28%)及644,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占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光大绿色环保已发行股本的约30.9%)。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预期将予发行的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为2,000,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如进行全球发售,预期发售价将不低於每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5.18港元及不高於每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5.90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
合资格股东於优先发售项下之发售股份中之保证配额基准
董事会宣布已厘定合资格股东於优先发售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倘进行及於进行时)中之保证配额基准。保证配额之基准为按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每持有81股光大国际股份之完整倍数可认购一股保留股份。
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将不会成为合资格参与沪港通或深港通的证券,根据中国结算股票互联互通实施细则第23条,中国结算将不会就认购新发行股份向港股通投资者提供服务。基於上文及诚如中国法律顾问确认,本公司的港股通股东将不能认购优先发售项下的光大绿色环保股份。
董事会谨此强调,建议分拆及上市仍受(其中包括)联交所之上市批准、董事会及光大绿色环保董事会之最终决定所规限,而有关决定视乎(其中包括)目前至建议上市期间的市况、市场考虑因素及其他考虑因素而定。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概不保证建议分拆及上市将会进行;倘若进行,亦不能保证於何时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或投资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本身之处境或任何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敬请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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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上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本公司谨此提述其於2015年11月10日、2016年6月8日、2017年3月29日及2017年3月30日作出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建议分拆。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中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2. 全球发售的预期规模及建议发售价范围
如进行全球发售,预期全球发售将予提呈的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将为560,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占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光大绿色环保已发行股本的28%)及644,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占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光大绿色环保已发行股本的约30.9%)。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预期将予发行的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总数为2,000,000,000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如进行全球发售,预期发售价将不低於每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5.18港元及不高於每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5.90港元(不包括经纪佣金、证监会交易徵费及联交所交易费)。基於上述预期全球发售将予提呈的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数目及建议发售价范围,如进行全球发售:
(a) 光大绿色环保的市值将介乎约103.6亿港元至约118.0亿港元(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
(b) 全球发售的规模将介乎约29.008亿港元至约33.040亿港元(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及介乎约33.359亿港元至约37.996亿港元(假设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及
(c) 本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光大绿色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占紧随全球发售完成後已发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的百分比将为72%(假设超额配股权未获行使)及69.1%(假设超额配股权获悉数行使)。
3. 合资格股东之保证配额基准
为使股东可优先(仅就分配而言)参与全球发售,待联交所批准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及建议分拆成为无条件後,预期合资格股东将获邀申请优先发售中之保留股份,占全球发售下可供认购之发售股份10%作为保证配额。保留股份将自国际发售项下之国际发售股份当中提呈发售且毋须重新分配。
保证配额之基准为按合资格股东於记录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每持有81股光大国际股份之完整倍数可认购一股保留股份。
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将不会成为合资格参与沪港通或深港通的证券,根据中国结算股票互联互通实施细则第23条,中国结算将不会就认购新发行股份向港股通投资者提供服务。基於上文及诚如中国法律顾问确认,本公司的港股通股东将不能认购优先发售项下的光大绿色环保股份。
合资格股东可根据优先发售申请多於、少於或相等於彼等保证配额之保留股份数目。於符合有关申请表格所载条款及条件之情况下及假设优先发售之条件已达成,有效申请少於或相等於合资格股东於优先发售项下之保证配额之保留股份数目将获悉数接纳。
合资格股东务请注意,保留股份之保证配额可能并非一手完整之1,000股股份。此外,如需要,分配予合资格股东之保留股份将下调至最接近之完整数目,而零碎股份或会以低於当时买卖完整一手买卖单位之市价之价格买卖。
倘合资格股东申请超过其於优先发售项下保证配额之保留股份数目,则其将悉数获得有关保证配额(受限於上述条款及条件),惟获发有关申请之超出部分仅於其他合资格股东拒绝认购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配额时,有充足之保留股份可供申请者为限。有关超出部分将如何配对之详情,将於招股章程内详述。
於记录日期持有少於81股光大国际股份及因此将不会拥有优先发售项下保留股份保证配额的合资格股东将仅有权通过申请额外保留股份参与优先发售,且相关申请将仅於有足够可用保留股份作为合资格股东於优先发售项下的保证配额而未获其认购时方获接纳。
合资格股东的保留股份保证配额不可转让及将不会於联交所买卖未缴股款配额。倘进行优先发售,有关优先发售之详情(包括申请(含额外申请)优先发售项下之保留股份之条款及条件)将载於招股章程及随附之蓝色申请表格,以送交合资格股东根据优先发售认购保留股份。
诚如於2017年3月29日刊发之公告所述,厘定合资格股东於优先发售中之保留股份的保证配额之记录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本公司将於2017年4月13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当天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4. 一般资料
就全球发售而言,光大绿色环保股份的价格可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予以稳定。倘进行建议分拆,任何拟定进行之稳定价格措施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其之规管详情将载於招股章程。
董事会谨此强调,建议分拆及上市仍受(其中包括)联交所之上市批准、董事会及光大绿色环保董事会之最终决定所规限,而有关决定视乎(其中包括)目前至建议上市期间的市况、市场考虑因素及其他考虑因素而定。董事会仅於其认为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上市时可取得之价格及其项下的其他条款(受市况影响)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时方会进行建议分拆。
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应注意,概不保证建议分拆及上市将会进行;倘若进行,亦不能保证於何时进行。倘建议分拆及上市因任何理由不予进行,则优先发售将不会进行。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或投资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本身之处境或任何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敬请谘询其本身之专业顾问。
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就建议分拆及全球发售作出进一步公告。
5. 释义
「蓝色申请表格」指将寄发予合资格股东以根据优先发售认购保留股份之申请表格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股票互联 互通实施细则」指中国结算发布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全球发售」指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
「香港发售股份」指於香港公开发售中,光大绿色环保初步提呈发售以供认购之新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可予重新分配)
「香港公开发售」指按招股章程及相关申请表格所述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限下於香港发行及发售香港发售股份以供认购
「国际发售」指向专业、机构及其他投资者配售国际发售股份
「国际发售股份」指光大绿色环保根据国际发售初步提呈发售以供认购之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可予重新分配及视乎超额配股权获行使与否)(为免生疑问,包括保留股份)
「国际承销商」指预期订立国际承销协议以承销国际发售的多名国际发售承销商
「国际承销协议」指预期於2017年4月27日或前後由(其中包括)光大绿色环保、本公司与联席全球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就国际发售订立的有条件承销协议
「联席全球协调人」指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光银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及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发售价」指全球发售下的每股光大绿色环保股份的最终发售价格
「发售股份」指香港发售股份及国际发售股份
「超额配股权」指预期由光大绿色环保向国际承销商授出的选择权,可由联席全球协调人(代表国际承销商)根据国际承销协议行使
「保留股份」指可供优先发售之发售股份,由光大绿色环保根据优先发售作为保证配额(将自国际发售股份中分配)向合资格股东提呈发售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沪港通」指上海与香港之间的一个证券买卖及结算平台,据此,中国境内投资者可透过中国结算於联交所进行买卖
「深港通」指深圳与香港之间的一个证券买卖及结算平台,据此,中国境内投资者可透过中国结算於联交所进行买卖
「港股通股东」指透过中国结算作为沪港通及深港通代名人而持有於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国投资者
「稳定价格操作人」指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