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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国际建议分拆绿色环保业务并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独立上市-可能须予披露交易

2016-06-08 21:08:00

可能须予披露交易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上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之公告,内容有关可能分拆本公司绿色环保业务并将其独立上市。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光大绿色环保向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表格(A1表格),申请批准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建议分拆受第15项应用指引及上市规则其他相关条文之规限。本公司拟定於建议分拆及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上市完成後拥有光大绿色环保不少於50%之股权,因此,光大绿色环保仍将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根据第15项应用指引之规定充分顾及现有股东之利益後,本公司拟定,倘进行建议分拆,本公司将於全球发售中以优先发售之形式向合资格现有股东提供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之保证配额。相关保证配额之条款尚未落实并将适时予以公布。

光大绿色环保目前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29条,建议分拆构成视作出售於本公司附属公司之权益。由於建议分拆涉及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预期将为5%或以上但低於25%,倘进行建议分拆,其将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因此,将无须取得股东批准。本公司将於必要时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适用规定。

根据全球发售,现时建议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将以首次公开发售方式在香港发售以供认购及向专业、机构及其他投资者进行国际配售。

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须注意,概不保证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将会批准上市。

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根据建议分拆上市须待(其中包括)上市批准及董事会及光大绿色环保董事会最终决定後,方可作实。董事会及光大绿色环保董事会进行建议分拆及全球发售之最终决定,须视乎(其中包括)建议全球发售之前期间的市况而定。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须注意,概不保证建议分拆及光大绿色环保股份独立上市将会进行或其於何时进行。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或投资於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司将适时就建议分拆另行刊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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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上市规则第13.09(2)条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有关建议分拆之公告(「该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中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2. 上市申请及申请版本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光大绿色环保透过其委任的独家保荐人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向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表格(A1表格),申请批准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光大绿色环保申请上市文件之编纂模式版本(「申请版本」)已在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APP/SEHKAPPMainIndex.htm可供查阅及下载。申请版本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若干业务及财务资料。股东应注意,申请版本为草稿形式,其中所载之资料可能会作出重大改动。本公司概不就申请版本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3. 建议分拆

建议分拆涉及分拆光大绿色环保股份及於联交所主板独立上市。光大绿色环保为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且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控股公司,主要从事绿色环保业务,包括(i)生物质;(ii)危废处置;及(iii)太阳能及风电。

建议分拆须取决於(其中包括)以下各项条件:(i)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光大绿色环保之已发行股份及任何就建议分拆可能发行之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ii)董事会之最终决定;及(iii)市场状况及其他考虑因素。

现时建议建议分拆及上市将通过全球发售进行。部份光大绿色环保将予发行之股份将仅限於现有股东之优先申请。本公司拟定於建议分拆及上市完成後拥有光大绿色环保不少於50%之股权,因此,光大绿色环保仍将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建议分拆完成後,光大绿色环保集团之业务与本集团之余下业务之间将有明确划分。

董事认为,建议分拆将为本公司及光大绿色环保带来如下裨益:

(i) 发掘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潜在价值

分拆将为新投资者创造投资光大绿色环保的机遇,亦将透过识别及建立绿色环保业务的独立企业价值发掘光大国际股东的股东价值。预计此价值将大幅提升光大国际的现有价值,使光大国际股东受益;

(ii) 专注并清晰业务

分拆将令光大国际集团及光大绿色环保集团各自的管理团队可以更有效地专注彼等截然不同的业务,使两者的业务有更专注的策略及有效的资源分配。此亦将促进管理层全力专注於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及把握绿色环保业务因应中国的利好政策而涌现的商机;

(iii) 建立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独立投资者基础

分拆可从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自身优势方面充分反映其价值,并增加运营及财务透明度,投资者将可单独评价及评估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表现及潜力并将光大绿色环保集团与该等余下光大国际集团的公司区别开来;及

(iv) 提升集资的灵活性

分拆将令光大绿色环保可直接且独立利用股本及债务资本市场,并将有助於光大绿色环保获得银行融资,进而将提升融资灵活性以实现光大绿色环保集团的业务策略。

4. 保证配额及进一步公告

根据第15项应用指引之规定,倘建议分拆进行,董事会建议通过优先发售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之方式,向合资格现有股东提供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之保证配额,以充分顾及股东之利益。有关该等保证配额之详情尚未落实。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此另行公告。

5.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全球发售完成後(假设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本公司於光大绿色环保已发行股本之持股比例将会减少,惟光大绿色环保将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预期本公司於光大绿色环保之股权削减将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本公司将於必要时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适用规定。

6. 一般事项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尚未落实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之上市日期。建议分拆须待(其中包括)董事会及光大绿色环保董事会最终决定进行建议分拆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概不保证建议分拆将会进行或其於何时进行。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或投资於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司将适时就建议分拆另行刊发公告。

7. 释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光大绿色环保」指中国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已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香港公司条例第16部於香港登记为非香港公司

「光大绿色环保集团」指光大绿色环保及其附属公司,或如文义所指,就本公司成为现有附属公司之控股公司前之期间而言,相关附属公司经营的业务

「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指光大绿色环保股本中之普通股

「光大国际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公司」指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57)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股东」指本公司现有股东

「全球发售」指根据建议分拆,建议向香港公众人士发行及提呈发售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以供认购,并向专业、机构及其他投资者进行光大绿色环保股份的国际配售,其详情仍未落实

「上市批准」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光大绿色环保股份上市及买卖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第15项应用指引」指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

「建议分拆」指建议以光大绿色环保股份於联交所主板独立上市之方式分拆光大绿色环保

「股东」指本公司之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