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光大环境 (作为租户) 与隆耀 (作为业主) 就租赁该等物业订立租赁协议。
隆耀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光大香港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隆耀为光大香港的联系人,因而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租赁协议若干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将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光大环境 (作为租户) 与隆耀 (作为业主) 就租赁该等物业订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
下文载列租赁协议主要条款的概要:
日期: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业主:隆耀
租户:光大环境
该等物业: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36楼全层,总建筑面积约1,003平方米
租期:自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起直至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止 (包括首尾两天) ,为期三年
租金:月租港币1,026,000元 (不包括差饷、管理费、水、电、煤气费以及其他公用支出,为於租期内使用该等物业而应向与本公司概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支付的支出) ,乃於每个历月首日或之前每月预支。
月租乃由订约各方参考当前市场租金及由本公司所委聘独立物业顾问公司就该等物业所进行的租值评估报告 (该等物业每月市场租值被评估为港币1,026,000元) 後,经公平磋商厘定。
免租期:光大环境可享有三个月免租期,分别为由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及由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港币6,600,600元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七年:港币11,286,000元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二零一八年:港币11,286,000元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九年:港币4,666,646元
财政年度各年应付的年度租金:
用途:办公室
分租:光大环境同意不会分租该等物业任何部分,惟向其关连公司 (包括其附属公司) 分租者除外。
年度上限
基於(1)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月租港币1,026,000元;及(2)上述三个月免租期,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租赁协议的年度上限分别不应超过港币6,600,600元、港币11,286,000元、港币11,286,000元及港币4,666,646元。
分租该等物业
於签订租赁协议後,光大环境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进一步订立了两份分租协议,向本公司两间附属公司 (即光大绿色环保管理及光大水务管理) 分租该等物业的两个单位,以供彼等用作办公室。该等分租协议的租期与租赁协议相同,而光大绿色环保管理及光大水务管理应付的月租总额为港币615,600元。
根据上市规则,上述分租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非本公司的须予公布交易或关连交易,乃本公司自愿披露。
订立租赁协议的理由
本公司现时的主要营业地点位於该等物业的同一幢楼宇内,而租用该等物业是为了供本公司用作办公室,及让本公司进一步向其附属公司分租,以供其等用作办公室。租赁协议的条款乃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租赁协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於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租赁协议及其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光大环境及隆耀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环保、项目投资、建造、运营及管理等业务。
光大环境为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隆耀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光大香港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业务为物业投资。
上市规则的涵义
据上文所述,光大环境为本公司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隆耀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光大香港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隆耀为光大香港的联系人,因而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租赁协议若干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将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於本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唐双宁先生及本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刘珺先生与光大香港有关连关系,被视为未能独立地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故彼等已於董事会会议上放弃投票批准租赁协议及其年度上限。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光大环境」指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光大绿色环保管理」指中国光大绿色环保管理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光大香港」指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光大水务管理」指中国光大水务管理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257)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相同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币,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隆耀」指隆耀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光大香港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相同涵义 (适用於一项交易)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等物业」指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36楼全层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汇的相同涵义
「租赁协议」指隆耀与光大环境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的租赁协议,据此,隆耀同意向光大环境出租该等物业
「%」指百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