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中区法院道太古广场二期港岛香格里拉大酒店五楼泰山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12.0港仙。
3. (a) 重选陈小平先生连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范仁鹤先生连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马绍援先生(彼已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连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d) 重选李国星先生(彼已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连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
4. 委任核数师及厘定核数师酬金,并就此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替代退任核数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其酬金由本公司董事会厘定。」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之本公司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予或须配发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及授予或须於有关期间完结後,配发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董事会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以下情况则作别论:(i)因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细则之规定,按照以股代息计划或有关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计划而发行股份),惟倘其後实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发行之最高股份数目占於紧接该股份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该股份合并或拆细後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同,以及有关最高股份数目应作出相应调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香港适用法律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之日;或
(ii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及
「供股」指董事会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及(倘适用)有权参与出售股份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之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所持股份(或(倘适用)其他证券)之比例,提呈出售股份建议或发行赋予股份认购权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会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就香港以外任何地区适用於本公司之法例之规定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2)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经不时修订),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惟倘本公司其後实行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则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回购之最高股份数目占於紧接该股份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该股份合并或拆细後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同,以及有关最高股份数目应作出相应调整;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香港适用法律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3) 「动议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5项内之第(1)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会有关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之本公司股份(「股份」)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在上述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2)项普通决议案下授出之授权所回购之股份总数,惟上述扩大数目不得超逾本大会召开通告第5 项内之第( 2 )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上述大会,及在大会上发言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文件或其他授权书(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之有关授权文件或授权书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方为有效。
3. 倘为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会接纳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所作之投票,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所作之投票均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就有关联名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四)起至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二)(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於此期间亦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资格,股东必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
5. 本公司亦将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四)起至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一)(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於此期间亦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取得建议派付之末期股息之资格,股东必须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
6. 就本通告第3 项而言,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陈小平先生、范仁鹤先生、马绍援先生及李国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上述拟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资料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之股东通函附录二。
7. 就本通告第4项而言,现任核数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将退任为本公司核数师,并自大会结束时生效,以及不会寻求续聘。本公司一名股东已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400(1)(a)及578条作出特别通知,表示其拟提呈通过载於本通告第四项内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