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之规定发出本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的公告。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的公告中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就本公告内资料的准确程度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已作出所有合理的查询,确认据他们所知,本公告中表达的意见是经过适当及审慎的考虑後才达致的,并且确认本公告没有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足以令本公告的任何声明具误导成分。
董事会谨此公布,本公司接获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光大香港的通知,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建议重组经已完成。以下为紧随建议重组完成後的本公司股权架构:(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