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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国际批准建议分拆

2014-11-11 16:30:00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公告,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联交所已确认本公司可根据买卖协议於新交所进行光大水务投资之建议分拆。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亦已豁免本公司严格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向股东提供保证配额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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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有关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之公告(「该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如该公告所披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光大水务控股(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与汉科(作为买方)就光大水务控股拟向汉科出售光大水务投资之全部已发行股本订立买卖协议,换取汉科发行代价股份(「交易事项」)。

由於交易事项(倘落实)将导致向汉科(於新交所上市之公司)出售本公司一间间接附属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交易事项构成一项分拆(「建议分拆」)。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向联交所呈交有关建议分拆之方案,以供其审阅及批准。董事会欣然公告,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联交所已确认本公司可进行建议分拆。

本公司亦已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获得严格遵守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之豁免,而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向本公司授出有关豁免。

根据第15项应用指引第3(f)段,倘建议分拆得以落实,在适当考虑本公司现有股东(「股东」)之利益後,本公司预期将透过实物分派汉科之现有股份之方式或优先申请发售任何汉科股份之方式,向股东提供汉科股份之保证配额。经审慎周详地考虑股东於交易事项下之利益後,董事会议决不向股东就建议分拆提供有关保证配额乃基於(其中包括)下列主要原因:

(a) 除向光大水务控股发行代价股份外,将不会根据交易事项发行任何汉科或光大水务投资新股份,亦无现有股东根据交易事项获授任何可申请认购汉科或光大水务投资股份之优先权之渠道;

(b) 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之规定,本公司须於完成後至少六个月暂停转让或出售其於汉科证券之权益,因此,於完成後六个月期间,本公司将不能分派其於汉科之股份予其现有股东;

(c) 於完成後六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後提供保证配额将对本公司之股价造成下行压力并使股东承受不确定因素及股价波动,将会损害现有股东之权益;及

(d) 就汉科向现有股东进行优先提呈发售而言,汉科并无获得明显公司利益,而任何有关提呈发售受限於新交所上市手册内之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