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之规定发出本公告。
董事会谨此公告,本公司接获本公司之间接控股股东光大香港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就光大总公司重组方案(「该重组方案 」)所授予的批准,光大总公司将由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其名称变更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将由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财政部将以 (1) 其所持有的光大总公司的股权、(2)其所持有的光大香港(本公司之间接控股股东)的股权、及(3)其对光大总公司的贷款及利息作为出资;汇金公司将以该重组方案中所列明的资产作为出资(「建议重组」)。
建议重组是中国政府主导的重组行为。於本公告日期,建议重组尚未进行。倘建议重组落实,本公司的控股权将可能会发生变化,预期相关新控股股东将会尽快向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申请豁免遵守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而可能引致须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的责任,本公司亦会根据收购守则、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适时就此作出进一步公告。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已获知会概无就建议重组签订任何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因此,建议重组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准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董事会
「光大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光大香港」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之间接控股股东
「本公司」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汇金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规则」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财政部」中国财政部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股东」本公司股东
「国务院」中国国务院
「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