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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国际有关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4-04-30 18:39: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布 ( 「该公布」 )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 (定义见上市规则) 作出。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布所用之词?与该公布所赋予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仍在与汉科就有关建议交易事项进行磋商,且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卖方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与汉科订立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 ) ;据此,载於框架协议之排他期延迟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根据补充协议,框架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应该及将会继续对订约方有约束力,并在各方面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董事会谨此强调,本集团於本公布日期概无就建议交易事项订立任何最终协议,而建议交易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倘建议交易事项落实,其可能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并须遵守公布及╱或股东批准规定。在签署任何最终协议时,本公司将就建议交易事项作出进一步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