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八楼美景阁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3. (a) 重选以下退任董事:
(i) 唐双宁先生;及
(ii) 臧秋涛先生。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选马绍援先生(彼已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重选李国星先生(彼已任职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6. 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7.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 段之规限下, 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之本公司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予或须配发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其他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及授予或须於有关期间完结後,配发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董事会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以下情况则作别论:(i)因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因行使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之类似安排(有关授予或发行股份或收购股份权利予购股权计划或上述股份安排指定之承授人)之认购权而发行股份;或(i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之规定,按照以股代息计划或有关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计划而发行股份),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香港适用法律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之日;或
(iii)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及
「供股」指董事会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及(倘适用)有权参与出售股份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之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所持股份(或(倘适用)其他证券)之比例,提呈出售股份建议或发行赋予股份认购权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会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就香港以外任何地区适用於本公司之法例之规定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2)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经不时修订),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香港适用法律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3) 「动议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7项内之第(1)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会有关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之本公司股份(「股份」)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在上述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2)项普通决议案下授出之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总数,惟上述扩大数目不得超逾本大会召开通告第7项内之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在大会上发言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任何授权文件或其他授权书(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之有关授权文件或授权书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十六号远东金融中心二十七楼二七零三室,方为有效。
3. 倘为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超过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会接纳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所作之投票,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所作之投票均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就有关联名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4.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起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一)(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於此期间亦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资格,股东必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二十八号金钟汇中心二十六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或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後)。
5.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星期三)起至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星期五)(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於此期间亦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取得建议派付之末期股息之资格,股东必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二十八号金钟汇中心二十六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或香港皇后大道东一百八十三号合和中心二十二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後)。
6. 就本通告第3项至第5项而言,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唐双宁先生、臧秋涛先生、马绍援先生及李国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上述退任董事之资料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之股东通函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