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公布。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汉科订立框架协议;据此,卖方及本公司建议将其於环保水务板块之所有投资注入汉科,而作为回报,汉科同意配发及发行若干代价股份予卖方,惟须待(其中包括)已进行尽职审查及签立最终协议後方可作实。於建议交易事项及╱或卖方随後对汉科股本中的新股份作出之其他认购完成後,卖方将持有汉科经扩大股本超过50%,而汉科将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董事会谨此强调,本集团於本公布日期概无就建议交易事项订立任何最终协议,而建议交易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倘建议交易事项落实,其可能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并须遵守公布及╱或股东批准规定。在签署任何最终协议时,本公司将就建议交易事项作出进一步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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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公布。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建议交易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卖方与汉科订立框架协议,其详情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订约方:
(a) 卖方
(b) 汉科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所悉及确信,汉科及其单一最大股东(其持有汉科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约16.5%)均为独立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标的事宜:
根据框架协议,卖方及本公司建议将该等投资注入汉科(惟须取得所有相关监管方及第三方批准、豁免及同意),而作为回报,汉科同意配发及发行若干代价股份予卖方,惟须待(其中包括)已进行尽职审查及签立最终协议後方可作实。
倘该等投资之价值将导致卖方於建议交易事项完成後持有汉科经扩大股本之50%或以下,卖方可能会注入更多资产及╱或现金,以认购汉科股本中的新股份,致使卖方於建议交易事项完成後持有汉科经扩大股本超过50%。於建议交易事项及╱或卖方对汉科股本中的新股份作出之有关认购完成後,汉科将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代价:
卖方及汉科将就将予收购之该等投资进行讨论及达成协议。该等投资之估值将由卖方及汉科分别委任之两名独立估值师厘定。建议交易事项之代价将根据该等投资之资产净值得出(惟须遵守订约双方协定的任何调整机制),并将透过配发及发行代价股份予卖方或其代名人支付。代价股份将按每股代价股份0.0703新加坡元(即汉科股份於过去在新交所之90个交易日起至框架协议日期止在新交所之每股成交量加权平均价)配发及发行予卖方。
汉科之承诺:
汉科同意於框架协议日期起计七日内,向卖方交付由汉科之若干现有股东(彼等合共持有不少於21%之汉科股本)就不会於建议交易事项完成时或之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买卖汉科任何股份而正式签立之承诺。
排他性:
汉科承诺,於自框架协议日期起至其後满120天当日止期间(「排他期」)内,其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受其受信责任所规限)或高级管理层概不得直接或间接(a)与任何涉及可能与本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竞争之某一项交易之任何计划或於目标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或与目标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任何其他形式的业务合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收购全部或部分汉科已发行股本或有关汉科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全部或任何部分事务、业务或资产之计划,或任何涉及汉科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债务偿还安排、重组或重新资本化之计划)(「竞争计划」)之发展之人士或实体(「竞争对手」)进行沟通,或向有关人士或实体提供其管有之任何资料;或(b)游说或鼓励任何竞争对手提交任何竞争计划;或(c)就任何上述事宜开展或订立或继续任何讨论、磋商或安排或签立任何协议(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或(d)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以出售目标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任何股份或就有关股份以其他方式设立任何购股权、权益、产权负担或其他权利,或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以出售在目标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任何股份或就有关股份以其他方式设立任何购股权、权益、产权负担或其他权利。在适用的受信责任及保密责任之规限下,汉科同意於任何第三方就上述事宜作出任何查询或接洽後立即通知卖方。
卖方亦承诺,於排他期内,其不得以框架协议项下拟采纳之相同方式,注入或订立任何协议或安排以注入该等投资或有关投资之任何部分至任何其他於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以换取有关公司之股份。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环保项目投资、工程建设、运营及管理等业务。
目标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环保水务板块的投资及运营。
於签署框架协议後,卖方及汉科将在遵守适用证券法的情况下就目标集团之财务、运营、法律、合规及业务状况(视情况而定)进行尽职审查。待取得卖方及汉科就上述尽职审查所信纳之结果後,订约双方将根据框架协议所载之主要条款,就建议交易事项商讨、落实及订立最终协议。建议交易事项之完成将须待(其中包括)本公司及╱或汉科(如适用)遵守适用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於卖方获新加坡证券业理事会豁免其根据新加坡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第14条作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要约之责任)及取得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
董事会谨此强调,本集团於本公布日期概无就建议交易事项订立任何最终协议,而建议交易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倘建议交易事项落实,其可能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布交易,并须遵守公布及╱或股东批准规定。在签署任何最终协议时,本公司将就建议交易事项作出进一步公布。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资产注入事项」指本集团建议转移该等投资至汉科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代价股份」指若干目标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框架协议」指卖方与汉科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框架协议,其载有建议交易事项之初步条款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汉科」指汉科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新交所主板上市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该等投资」指卖方及本公司於环保水务板块之所有投资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议交易事项」指资产注入事项及框架协议项下拟由卖方作出之代价股份认购
「新加坡元」指新加坡元,新加坡共和国之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新交所」指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集团」指汉科及其附属公司
「卖方」指中国光大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