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规定而作出。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公布,中国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借款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亚洲开发银行(「亚发行」)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订立B贷款修订协议,以(其中包括)修订及重订借款人与亚发行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三日订立之融资协议(经不时修订、增补及重订,「融资协议」)。融资协议乃就下列各项而订立:(a)亚发行所提供金额为100,000,000美元并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期满之定期贷款额度(「亚发行直接贷款额度」)及(b)亚发行所提供金额为100,000,000美元并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期满(可延期两年至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之定期贷款额度(「B贷款额度」,连同亚发行直接贷款额度,统称为「贷款额度」)。
根据融资协议,受制於融资协议中的强制预付条文,如:(a)本公司不再拥有借款人之控制权或(b)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是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最少35%之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即构成违约事项。倘发生上述任何事项,贷款额度连同其所有累计利息及根据贷款额度累计之任何其他款项可能成为即时到期应付及╱或须应要求支付。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本公司已发行具投票权股本约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