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刊发之公布,当中载列(其中包括)(1) 在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其早前限额已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获董事会批准;及(2) 在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彼等各自之早前限额已获中介控股股东Guildford Limited 批准。
修订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限额
由于本公司预期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技术支援协议、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交易价值将高于相关早前限额,因此建议增加上述各项交易之早前限额。
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而言,由于与其经修订全年限额有关之一个或多个相关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于2.5%,故有关经修订全年限额须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及作出公布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而言,由于与其经修订全年限额有关之一个或多个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故有关经修订限额须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作出公布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修订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全年限额
就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而言,由于其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经批准早前限额将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故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本公司须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再次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作出公布及取得股东批准(倘适用)之规定。
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就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而言,由于与其经修订全年限额有关之一个或多个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故有关交易须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作出公布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并无任何股东在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中拥有任何权益,因此,在本公司就批准有关交易而即将召开之股东大会上,各股东均毋须就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各项持续关连交易弃权投票。
本公司将委任第一上海出任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专责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经修订限额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于本公布刊发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列(其中包括)有关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进一步详情,以及由第一上海(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发出之意见函件。
-------------------------------------------------------------------------------------------
背景资料
诚如本公司于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及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刊发之公布所披露,青岛排水及光大威立雅水务(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成立了项目公司,旨在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营运及维修保养设施,以及净化及处理污水。项目公司须负责建造扩建设施及向青岛排水租用租赁设施,以便营运及维修保养整体设施。
此外,光大水务投资(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青岛排水及威立雅水务成立了营运公司,担任项目公司之承包商,以(i) 营运及维修保养设施;(ii) 在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净化及处理污水;及(iii)提供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所规定之其他服务。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刊发之公布,当中载列(其中包括)(1)在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其早前限额已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获董事会批准;及(2) 在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彼等各自之早前限额已获中介控股股东Guildford Limited批准。
由于本公司预期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技术支援协议、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交易价值将高于相关早前限额,因此建议增加上述各项交易之早前限额。
就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而言,由于其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经批准早前限额将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故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本公司须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再次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作出公布及取得股东批准(倘适用)之规定。
技术支援协议-修订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限额技术支援协议
日期: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订约方: (i) 项目公司;及
(ii) 威立雅亚洲(威立雅集团成员公司)。
威立雅水务拥有光大威立雅水务(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40%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威立雅水务及其同系附属公司(包括威立雅亚洲)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以及威立雅亚洲根据技术支援协议向项目公司提供服务,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有关事宜:
威立雅亚洲之主要业务为提供食水及污水管理服务,其将会向项目公司提供技术支援(或供营运公司采用),以协助项目公司制定有关优质污水处理之管理程序及标准,以及引入切合中国情况及项目需要之先进污水处理管理技术。
技术支援范围:
威立雅亚洲须持续向项目公司提供有关生产运作服务、统筹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行政服务及财政服务等方面之建议及资料,以供项目公司或营运公司使用。
年期及终止:
除非由于其他原因予以终止,否则技术支援协议将一直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项目公司合营合同届满之日为止(根据项目公司合营合同之条款,除非另行续期或予以终止,否则项目公司合营合同之有效年期为二十六年)。
在本公司于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就本公司若干持续关连交易而刊发之通函内,本公司委任之独立财务顾问曾表达意见,指出技术支援协议之有效年期超过三年乃属一般商业惯例。
倘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威立雅亚洲可透过发出三十日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技术支援协议(毋须支付任何罚款):
(a) 项目公司合营合同由于任何原因终止;
(b) 光大威立雅水务(或属光大威立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终止为项目公司合营合同之订约方或威立雅水务(或属威立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终止为营运公司之股东;
(c) 光大威立雅水务(或属光大威立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之股本权益降至低于50%或威立雅水务(或属威立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于营运公司注册资本之股本权益降至低于50%;或
(d) 项目公司未能支付下文所述之服务费。
服务费及付款条款:
就根据技术支援协议提供服务而言,威立雅亚洲将收取按以下各项计算之定额全年服务支援费:
(a) 项目公司首五个财政年度-每年285,000 美元(相当于约2,223,000 港元);
(b) 项目公司第六至第十五个财政年度-每年171,000 美元(相当于约1,334,000 港元);及
(c) 由第十六个财政年度起至技术支援协议届满止-每年142,500 美元(相当于约1,112,000 港元)。
项目公司须每季以现金支付上述服务支援费。
早前限额及经修订限额:
下表载列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技术支援协议之过往金额及估计金额及技术支援全年限额:
截至二零零七年 截至二零零八年 截至二零零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全年限额 实际金额 全年限额 实际金额 全年限额 估计金额
290 285 290 285 180 285
根据技术支援协议,定额全年服务支援费须于接获威立雅亚洲就根据技术支援协议提供服务而发出之相关发票後15 日支付。于二零零九年内,项目公司从未接获威立雅亚洲就提供任何服务而发出之发票;惟本公司预期,如接获上述发票,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所产生之实际金额将高于相关早前限额180,000 美元(约1,404,000 港元),主要原因为根据技术支援协议,于项目正式投入营运的首五个财政年度(原先预期可于二零零四年投入营运),项目公司之定额年费订为285,000 美元,其後十 个财政年度之年费将减为171,000 美元。然而,项目延至二零零五年方始正式投入营运,并因而导致第五个财政年度应支付之定额年费285,000美元实质上于二零零九年方始支付(而非原先预期的二零零八年)。监于上文所述者,本公司建议把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限额修订为285,000 美元(相当于约2,223,000 港元)。
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而言,由于与其经修订全年限额有关之一个或多个相关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于2.5%,故有关经修订全年限额须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及作出公布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技术支援全年限额乃按项目公司根据技术支援协议应支付之定额全年服务支援费(有关费用乃由订约各方经公平蹉商後厘定)厘定,故董事认为,技术支援协议之条款及技术支援全年限额均属公平合理,且技术支援协议之条款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在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须符合有关申报及作出公布之规定,并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7 条至第14A.39 条,有关每年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核数师审阅之规定。
董事已确认,技术支援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而在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将于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就项目而言,有关商业条款符合本集团之利益。
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修订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全年限额污水处理协议
日期: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订约方: (i) 项目公司;及
(ii) 青岛排水。
青岛排水为项目公司(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青岛排水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及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有关事宜:
项目公司将在中国青岛向青岛排水提供污水处理设施之设计、建造、维修保养及操作服务,以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年期及终止:
除非订约各方相互协定予以续期或根据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终止协议,否则污水处理协议将一直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有效年期为二十五年。
在本公司于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就本公司若干持续关连交易而刊发之通函内,本公司委任之独立财务顾问曾表达意见,指出污水处理协议之有效年期超过三年乃属一般商业惯例。
服务费及付款条款:
就根据污水处理协议提供服务而言,青岛排水须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即基本服务费扣减或加上任何调整(按照污水处理协议条款作出者)。基本服务费将按预计污水处理量计算,并须每月以现金支付。
早前限额及经修订限额:
下表载列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污水处理协议之过往金额及估计金额以及污水处理全年限额:
截至二零零七年 截至二零零八年 截至二零零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全年限额 实际金额 全年限额 实际金额 全年限额 估计金额
71,000 67,723 71,000 67,095 71,000 79,000
诚如上表所示,于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项目公司根据污水处理协议已收取之实际金额,均属污水处理全年限额之内。于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已产生之金额为人民币65,491,000 元(相当于约74,313,000港元),并预期,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交易价值将高于相关早前限额,主要原因为根据污水处理协议,项目公司有权作出价格调整之付款申请,惟此须待有关中国机关作出酌情批准後方可作实。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青岛排水就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调整而支付一笔款项予项目公司,有关调整导致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项目公司之服务费金额大幅增加。由于本公司预期将会超出相关早前限额,故此建议把上述早前限额增至人民币79,000,000 元(相当于约89,641,000 港元)。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6 条之规定,就增加全年限额而言,本公司须再次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5(3) 及(4) 条之规定。
本公司预期,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交易价值将会大幅增加。因此,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污水处理全年限额亦将远高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污水处理全年限额。交易价值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预期消费物价指数将会上升以致项目公司可按照有关各方相互协定之调整机制而收取较高价格,以及预期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预计污水处理量将会增加。
监于上文所述者,本公司建议,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污水处理全年限额应分别为人民币80,000,000 元(相当于约90,776,000 港元)、人民币98,000,000 元(相当于约111,201,000 港元)及人民币108,000,000 元(相当于约122,548,000 港元)。
由于污水处理全年限额乃经参考下列各项後厘定:将由设施处理之每日最高污水量、青岛排水就污水处理而应支付之每日最高费用及按照有关各方于污水处理协议订立前经公平磋商後相互协定之调整机制计算所得之预期调整,故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于接获独立财务顾问第一上海致予独立董事委员会之建议後发表意见)认为,(1) 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污水处理全年限额;及(2)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经修订限额均属公平合理,且(1) 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污水处理全年限额;及(2)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经修订限额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 条,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经修订限额,以及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之污水处理全年限额均须符合有关申报、作出公布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并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7条至第14A.39 条,有关每年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核数师审阅之规定。董事已确认,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而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将于本集团之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就项目而言,有关商业条款符合本集团之利益。
先决条件:
下列各项之修订﹕(1)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污水处理全年限额及(2)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经修订限额,须待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予以批准後方可作实。
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
日期: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订约方: (i) 项目公司;及
(ii) 营运公司。
营运公司为威立雅水务之附属公司。由于威立雅水务为光大威立雅水务(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营运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以及在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有关事宜:
项目公司及营运公司订立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以订明营运公司向项目公司提供有关项目之营运及维修保养服务之条款及条件。
年期及终止:
除非由于其他原因予以终止,否则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将一直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污水处理协议届满为止(根据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除非订约各方相互协定予以续期或根据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予以终止,否则污水处理协议之有效年期为二十五年)。
在本公司于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就本公司若干持续关连交易而刊发之通函内,本公司委任之独立财务顾问曾表达意见,指出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有效年期超过三年乃属一般商业惯例。
根据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条款,项目公司或营运公司可透过发出终止通知,终止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毋须支付任何罚款)。
服务费及付款条款:
就根据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提供服务而言,项目公司须向营运公司支付营运及维修保养费,即基本费用扣减或加上任何调整(按照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条款而作出者)。基本费用将按预计污水处理量计算,并须每月以现金支付。
早前限额及经修订限额:
下表载列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过往金额及估计金额以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
截至二零零七年 截至二零零八年 截至二零零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全年限额 实际金额 全年限额 实际金额 全年限额 估计金额
38,000 26,861 36,000 34,921 33,000 39,000
诚如上表所示,于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营运公司根据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已收取之实际金额,均属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之内。于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在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已产生之金额为人民币31,232,000 元(相当于约35,439,000 港元),而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交易价值将高于相关早前限额,主要原因为根据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如有关中国机关根据污水处理协议批准向项目公司支付经调整价格,则营运公司有权作出价格调整之付款申请。于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项目公司就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调整而支付一笔款项予营运公司,有关调整导致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营运公司之服务费金额大幅增加。由于本公司预期将会超出相关早前限额,故此建议把上述早前限额增至人民币39,000,000 元(相当于约44,253,000 港元)。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6 条之规定,就增加全年限额而言,本公司须再次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5(3) 及(4) 条之规定。本公司预期,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在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交易价值将会大幅增加。因此,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亦将远高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交易价值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预期消费物价指数将会上升以致营运公司可按照有关各方相互协定之调整机制而收取较高价格,以及预期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预计污水处理量将会增加。本公司建议,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应分别为人民币38,000,000元(相当于约43,119,000港元)、人民币43,000,000元(相当于约48,792,000港元)及人民币54,000,000 元(相当于约61,274,000 港元)。
由于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乃经参考下列各项後厘定:将由设施处理之每日最高污水量、项目公司就污水处理而应支付之每日最高费用及按照有关各方于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订立前经公平磋商後相互协定之调整机制计算所得之预期调整,故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于接获独立财务顾问第一上海致予独立董事委员会之建议後发表意见)认为,(1) 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条款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2) 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修订限额均属公平合理,且(1) 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条款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及(2)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修订限额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 条,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在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以及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之经修订限额均须符合有关申报、作出公布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并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7 条至第14A.39 条,有关每年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公司核数师审阅之规定。
董事已确认,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而在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将于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就项目而言,有关商业条款符合本集团之利益。
先决条件:
下列各项之修订﹕(1)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及(2) 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经修订限额,须待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予以批准後方可作实。
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之理由及好处
本集团自二零零二年起一直专注发展环保业务。在技术支援协议、污水处理协议以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各项交易均按照项目公司合营合同及营运公司合营合同进行,旨在实行项目之目标。
董事已确认,技术支援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而在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将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就项目而言,有关商业条款符合本集团之利益。
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于接获独立财务顾问第一上海致予独立董事委员会之建议後发表意见)认为,(1) 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污水处理全年限额、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条款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及(2) 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各自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修订限额均属公平合理,而(1) 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污水处理全年限额、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条款及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营运及维修保养全年限额及(2) 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各自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修订限额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规定
诚如上文所披露,技术支援协议、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乃由项目公司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订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在技术支援协议、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关于修订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限额:
(1) 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而言,由于与其经修订全年限额有关之一个或多个相关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于2.5%,故有关经修订全年限额须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及作出公布之规定,惟获豁免遵行有关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及
(2) 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而言,由于与其经修订全年限额有关之一个或多个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故有关经修订限额须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作出公布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关于修订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全年限额,就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在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而言,由于与其经修订限额有关之一个或多个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故有关交易须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作出公布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并无任何股东于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拥有任何权益,因此在本公司就批准该等交易而即将召开之股东大会上,各股东均毋须就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各项持续关连交易弃权投票。本公司将会委任第一上海出任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专责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以及经修订限额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于本公布刊发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列(其中包括)有关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之进一步详情,以及由第一上海(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发出之意见函件。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环保投资、基建运营及项目管理等业务。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本公司所取得之资料,且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青岛排水为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及存在,并已向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工商管理局注册之国有企业,其主要业务为投资、建造及管理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之污水处理设施。
威立雅集团乃全球水务服务之翘楚,并为工商业用水处理设施、设备及系统之主要设计师及供应商之一。威立雅集团之总部设于法国巴黎,业务遍布全球,提供全面的食水及污水管理服务,包括全包厂房与系统、翻新工程、设备、营运与保养维修及外判。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光大水务投资」 指 中国光大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前称中国光大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光大威立雅水务」 指 光大威立雅水务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前称宜趣投资有限公司),于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威立雅水务及光大水务投资分别持有其40%及60%股本权益
「设施」 指 现有名为「青岛市海泊河」及「青岛市麦岛」之污水处理厂,以及于有关建造工程完成後之扩建部份(「扩建设施」)及租赁设施,连同建造、营运及维修保养设施和扩建设施所需或相关之所有固定及可移动资产,全部均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
「第一上海」 指 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乃就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经修订限额等事宜而将获本公司委聘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董事会之独立委员会,成员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钟逸杰爵士、李国星先生及马绍援先生,成立目的在于向股东提供有关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及经修订限额等事宜之意见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布刊发前为确定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租赁设施」 指 与两间分别名为「青岛市海泊河」及「青岛市麦岛」之污水处理厂有关之设施。有关设施由青岛排水根据各订约方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订立之租赁协议,租赁予项目公司,以便营运及维修保养整体设施。上述租赁事项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之交易,故获豁免遵行上市规则中有关申报、作出公布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指 项目公司与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营运公司」 指 青岛威立雅水务运营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中外合营公司。光大水务投资、威立雅水务及青岛排水分别拥有其21%、78%及1%权益
「营运公司合营合同」 指 光大水务投资、威立雅水务与青岛排水就成立营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一日之合营合同
「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 指 项目公司与营运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之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据此,项目公司将设施之营运及维修保养服务外判予营运公司
「营运及维修保养 指 在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全年限额」 全年最高总额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早前限额」 指 Guildford Limited 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早前所批准各项持续关连交易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全年最高总额
「项目」 指 项目公司合营合同及营运公司合营合同,以及上述两项合营合同所载有关设施之所有工程及服务
「项目公司」 指 青岛光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中外合营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5,257,380 美元,由光大威立雅水务拥有60%权益,而余下40%权益则由青岛排水拥有,青岛排水将作为负责进行项目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合营合同」 指 青岛排水及光大威立雅水务就成立项目公司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一日之合营合同
「青岛排水」 指 青岛市排水公司,一家中国国有企业
「经修订限额」 指 在污水处理协议及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最高总额及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各项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之全年最高总额,惟其须待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予以批准後方可作实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技术支援协议」 指 项目公司与威立雅亚洲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之技术支援协议,据此,威立雅亚洲向项目公司提供有关营运及维修保养设施之技术支援服务
「技术支援全年限额」 指 在技术支援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全年最高总额
「威立雅亚洲」 指 Veolia Water Asia Limited,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威立雅集团之成员
「威立雅集团」 指 Veolia Environnement(法国公司,其股份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及其附属公司,其总部设于法国巴黎
「威立雅水务」 指 Veolia Water(法国公司),为威立雅集团之成员
「污水处理协议」 指 项目公司与青岛排水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之污水处理协议,据此,项目公司向青岛排水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污水处理全年限额」 指 在污水处理协议项下预期进行之交易之全年最高总额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美元」 指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仅作说明用途及除另行订明外,人民币兑港元按人民币1.00 元=1.1347 港元之兑换率予以兑换,以及美元兑港元按1.00 美元=7.8 港元之兑换率予以兑换。上述兑换安排不应被诠释为表示有关金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以按特定兑换率或任何兑换率予以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