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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国际有关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之垃圾焚烧发电厂之须予披露交易

2009-10-19 18:58:00

董事会欣然公布,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光大镇江[光大环保能源(镇江)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成立并间接全资拥有之项目公司]及镇江市管理局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订立下列协议:

(a)由光大镇江及镇江市管理局订立之特许经营权协议。据此,镇江市管理局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所载条件及条款,授予光大镇江特许经营权,以独家投资、设计、建设、营运及维护垃圾焚烧发电厂;

(b)由光大镇江及镇江市管理局订立之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据此,光大镇江将根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所载条件及条款,向镇江市管理局提供若干垃圾处理服务。

就特许经营权协议项下预期的交易而言,由于总资産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签立特许经营权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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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董事会欣然公布,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光大镇江(由本公司成立并间接全资拥有之项目公司及镇江市管理局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订立下列正式协议:

(a)由光大镇江及镇江市管理局订立之特许经营权协议。据此,镇江市管理局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所载条件及条款,授予光大镇江特许经营权,以独家投资、设计、营运及维护垃圾焚烧发电厂;

(b)由光大镇江及镇江市管理局订立之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据此,光大镇江将根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所载条件及条款,向镇江市管理局提供若干垃圾处理服务。

特许经营权协议

特许经营权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

订约方:光大镇江镇江市管理局

授予特许经营权: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之规定,镇江市管理局根据该协议所载条件及条款,授予光大镇江特许经营权,以独家投资、建设、营运及维护垃圾焚烧发电厂。

特许经营年期:由特许经营权协议订立日期起计30年。有关年期可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所载条件及条款之规定,在光大镇江及镇江市管理局双方书面同意之情况下或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後予以延长。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之总投资额:诚如商务方案所载,估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之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13,338,300元(相当于约469,015,000港元),其中(a)人民币186,002,200元(相当于约211,057,000港元)将由本公司注入光大镇江注册资本之资金提供;及(b)人民币227,336,100元(相当于约257,958,000港元)将由光大镇江之银行贷款提供资金,有关

贷款将由下列各项作抵押:(i)有关光大镇江收取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之质押;及(ii)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有资産及设施而订立之质押。

垃圾焚烧发电厂之建造时间表:垃圾焚烧发电厂之建造工程将于建造工程动工日期开始,有关日期预期不会迟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预期初步完工日期为建造工程动工日期起16个月届满之日。

预期最终完工日期为建造工程动工日期起22个月届满之日。

上述日期可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所载条件及条款之规定,并在镇江市管理局之同意下予以押後。

营运及维护担保:由最终完工日期起计。至移交日期後12个月或提交终止日期後3个月止期间内,光大镇江将向镇江市管理局提供担保函,有关担保函须由镇江市管理局认为可接受的金融机构提供,作为光大镇江将履行其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下有关营运及维护垃圾焚烧发电厂之责任之履约担保。

第一份担保函将于履约担保函获解除前的30日内提供(而所有随後的担保函均须于之前的一份担保函到期届满前60日提供),担保的金额如下:(a)垃圾焚烧发电厂第一个营运年度为人民币8,000,000元(相当于约9,078,000港元);及(b)垃圾焚烧发电厂其後各个营运年度为人民币8,000,000元(相当于约9,078,000港元)或相当于之前一年应付垃圾处理服务费30%之金额(以较高者为准)

于移交日期转移资産:于移交日期,光大镇江将在不予收取额外代价之情况下,向镇江市管理局或其指定人士转揿垃圾焚烧发电厂之一切不应设有任何産权负担的权利、所有权及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施、设备、建筑物、结构物及其他有形资産、知识産权以及使用权。如镇江市管理局决定再次授出特许经营权,只要法律容许,则光大镇江有权在

同一条件下优先获得该权利。

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根据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由光大镇江与镇江市管理局签订的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规定,镇江市管理同意于聘用期限内聘请光大镇江为镇江市管理局独家提供安全、稳定及持续不断的垃圾处理服务。

光大镇江于聘用期限内有责任根据垃圾处理协议之条款,使垃圾焚烧发电厂之设施及设备维持于良好状况。

订立特许经营权协议之原因及好处

为确保国家经济得以持续发展,中国政府把环保定为高度重视的项目。随著社会大众日渐意识到环保之重要性,中国环保业存在无限发展商机。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投资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将可进一步加强本集团之环保业务。本集团至今已在江苏、宜兴、江阴及常州,以及山东省的济南参与发展多个垃圾处理项目,各个项目均进展理想。监于上述项目取得成功,故本集团希望在江苏进一步拓展其垃圾处理业务,而签立特许经营权协议将可进一步提升本集团在江苏地区环保业界之领导地位。

经考虑上述各项後,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下之交易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且属公平合理,以及订立特许经营权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规定

就特许经营权协议项下预期的交易而言,由于总资産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签立特许经营权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环保投资、基建运营及项目管理等业务。自二零零二年以来,本集团一直致力发展环保业务。生活垃圾处理已成为本集团环保业务其中一个主要发展方向。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本公司所取得之资料,且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镇江市管理局为专责处理中国江苏省镇江城市管理事宜之政府机关。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本公司所取得之资料,且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于本公布刊发日期,特许经营权协议及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所载交易之对手方(即镇江市管理局)为独立第三者。本公司及本集团于过往从无镇江市管理局订立任何交易或建立任何关系。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商务方案」指随附特许经营权协议作为附件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商务方案;

「本公司」指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特许经营权」指镇江市管理局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所载条件及条款,授予光大镇江特许经营权,以独家投资、设计、建设、营运及维护垃圾焚烧发电厂;

「特许经营权协议」指由光大镇江及镇江市管理局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正式订立之特许经营权协议。据此,镇江市管理局向光大镇江授出特许经营权;

「建造工程动工日期」指垃圾焚烧发电厂建造工程之动工日期,有关日期预期不会迟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提前终止日期」指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之条款终止特许经营权协议之日期;

「光大镇江」指光大环保能源(镇江)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预期最终完工日期」指特许经营权协议所预期之建造工程最终完工日期,有关日期为建造工程动工日期起22个月届满之日;

「预期初步完工日期」指特许经营权协议所预期之建造工程初步完工日期,有关日期为建造工程动工日期起16个月届满之日;

「最终完工日期」指镇江管理局就垃圾焚烧发电厂建造工程进行最终验收後发出运营确认函之日,或进行上述最终验收之後第4个工作日(如镇江市管理局在进行上述最终验收後3个工作日内并无就垃圾焚烧发电厂发出运营确认函或作出整改通知);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独立第三者」指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均无关连之第三者;

「初步完工日期」指镇江管理局就垃圾焚烧发电厂建造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後发出初步验收合格证券之日,或在进行上述初步验收之後第6个工作日(如镇江市管理局在进行上述初步验收後5个工作日内并无就垃圾焚烧发电厂发出初步验收合格证券或作出整改通知);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履约担保」指将于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立後5个工作日之内发出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22,694,000港元)之履约担保函,旨在担保本公司及光大镇江将履行彼等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下之责任;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聘用期限」指由特许经营权协议订立日期起计30年;

「移交日期」指紧随特许经营年期届满日期之後的工作日;

「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指光大镇江及镇江市管理局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正式订立之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据此,光大镇江将根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所载条件及条款之规定,为镇江市管理局提供若干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焚烧发电厂」指由光大镇江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之规定将于中国江苏省镇江市建设、营运及管理之垃圾焚烧发电厂;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指有关在中国江苏省镇江市建设、营运及管理垃圾焚烧发电厂之项目,有关垃圾焚烧发电厂之特许经营权已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授出;及

「镇江市管理局」指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专责处理中国江苏省镇江市城市管理事宜之政府机关。

除另行订明外,人民币兑换港元按人民币1.0元=1.1347港元兑换率予以兑换。上述兑换安排不应被诠释为表示有关金额已经或可以按特定兑换率或任何其他兑换率予以兑换或可成功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