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卖方、本公司及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及认购协议。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配售代理同意担任卖方之配售代理,以促使购买人或自行(若未能安排购买人购买)按配售价格(即每股3.03 港元)购买销售股份(即480,000,000 股股份)。配售事项须受若干终止事项限制,倘发生有关事项,则除非获配售代理予以豁免,否则配售事项将不会继续进行至完成。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卖方同意认购,及本公司同意按认购价格向卖方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即480,000,000 股股份,股份数目相等于销售股份)。认购事项须待下列若干条件均获履行後方可作实。
销售股份之数目占本公司于本公布刊发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15.23%及占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约13.22%。
配售价格每股3.03 港元,其较:
(i) 股份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即订立配售及认购协议前最後一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3.20 港元折让约5.31%;及
(ii) 股份于截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包括该日)止对上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3.16 港元折让约4.17%。
预期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所有适用费用及开支,包括佣金、法律费用、印花税及徵费後)将约为1,438,000,000 港元(即配售价格净额约为每股3.00 港元)。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下午二时三十四分起暂停在联交所进行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在联交所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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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及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卖方、本公司及配售代理
(1) 配售销售股份
订约方 卖方及配售代理
卖方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于本公布刊发日期及于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完成之前,卖方持有1,758,215,910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5.81%)。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卖方同意委任配售代理为配售代理代为销售,而配售代理亦同意于配售期间担任卖方之配售代理,以促使购买人或自行(若未能安排购买人购买)按配售价格(即每股3.03 港元)购买销售股份(即480,000,000 股股份)。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取得之资料,且董事所深知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承配人
预期将有不少于六名承配人,而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将不会是本公司之关连人士。预期不会有任何承配人在进行配售事项之後,随即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价格
配售价格为每股3.03 港元(不包括印花税、经纪佣金、联交所交易费及证监会交易徵费),其较:
(i) 股份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即订立配售及认购协议前最後一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3.20 港元折让约5.31%;及
(ii) 股份于截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包括该日)止对上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3.16 港元折让约4.17%。
配售价格乃由本公司及配售代理于配售及认购协议订立日期,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之条款,参考股份当时之市价,并经公平磋商後厘定。董事认为,基于现行市况,配售事项之条款实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整体利益。
销售股份之数目
销售股份(即480,000,000 股股份)占(i) 本公司于本公布刊发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3,150,724,700 股股份约15.23%及(ii) 占本公司经认购事项扩大後之已发行股本3,630,724,700 股股份约13.22%。销售股份之面值总额为48,000,000 港元。
销售股份之地位
销售股份与本公布刊发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配售销售股份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受若干终止事项限制,倘发生有关事项,则除非获配售代理予以豁免,否则配售事项将不会继续进行至完成。
权利
销售股份于出售时将不带及免除所有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担,以及带有其于截止日期所附带之一切权利,包括有权收取于截止日期或之後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股息。
终止事项
倘于配售事项完成前发生下列任何事项,届时配售代理可透过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及认购协议,而毋须向卖方及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i) 有下列事态发展、发生或生效:
(a) 任何新法律或法规或现有法律或法规出现任何变动或可能变动,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因此将令继续进行配售事项变得不切实可行、不可取或不适宜,或会对或可能对本集团之整体财务状况、业务、经营业绩或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b) 任何有关本地、国家或国际经济、金融、财政、工业、监管、政治或军事环境、证券市场环境、汇率或外汇管制之重大事件、事态发展、变动或可能变动(不论是持久事件还是于配售及认购协议订立日期前、该日及╱或之後成为一连串事件一部份或发生或持续发生之发展或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敌对情况或敌对升级、美国、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或其他灾难或危机,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会对或将会对成功进行配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使进行配售事项变得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或不适宜继续进行之事件、发展、变动或可能变动;或
(c) 美国、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有关当局宣布银行业全面停止或任何停止、暂停或重大限制股份或证券在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买卖,或设置最低价格;或
(d) 股份于任何期间暂停买卖(因配售事项及╱或刊发本公布者除外)。
(ii) 配售代理获悉卖方及╱或本公司违反配售及认购协议所载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或于配售及认购协议订立日期或之後但于截止日期前发生任何事件或出现任何事项,而倘有关事件或事项于配售及认购协议订立日期之前发生或出现,将导致任何有关声明、保证及承诺失实或不准确,或导致卖方及╱或本公司违反或无法履行配售及认购协议之任何其他条款;或
(iii) 本集团之整体事务、前景、盈利、业务、物业、股东权益或财务或贸易状况出现任何变动或涉及可能变动之任何事态发展,而配售代理全权认为有关变动或事态发展属重大及不利,足以使配售事项继续进行变得不切实可行或不可取。
完成
预期配售事项将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或卖方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完成。
(2) 认购事项
订约方 认购人(即卖方)及本公司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认购人同意以主事人身份按认购价格认购认购股份。
认购价格
认购价格为每股3.03 港元,相等于配售价格。
认购股份之数目
认购股份之数目相等于销售股份之数目。
认购股份之地位
认购股份于发行及缴足後与认购事项完成日期之所有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权益,包括有权收取于认购股份配发日期後任何时间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
认购事项之条件
认购事项须待下列各项条件均告达成後方告完成: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而上述上市及买卖批准其後未有于交付认购股份之正式股票前被撤回);及
(ii) 配售事项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之条款完成。
倘认购事项之条件未能于配售及认购协议订立日期後十四日内或认购人与本公司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日期(惟必须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达成,则认购人与本公司在认购事项下之义务及责任将告终止。
完成
认购事项将于认购事项之条件(如上文所载)最终达成後第二个营业日完成,惟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于配售及认购协议订立日期後十四日内或认购人与本公司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惟必须符合上市规则之规定)完成。
发行认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认购股份将根据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所授予董事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之一般授权发行,惟有关数目以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当日之已发行股本之20%为限。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达628,949,540股股份。截至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并无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任何股份。待认购事项完成後,本公司将配发及发行合共480,000,000股股份,占根据一般授权授权发行之628,949,540股股份约76.32%。
(3) 股权架构
下文载列(i) 于本公布刊发日期,(ii)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及(iii) 紧随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完成後,本公司之股权架构:
紧随配售事项及
于本公布刊发日期 紧随配售事项 认购事项完成後
股东名称 之持股量 完成後之持股量 之持股量
股份数目 股权百分比 股份数目 股权百分比 股份数目 股权百分比
(约) (约) (约)
卖方 1,758,215,910 55.81 1,278,215,910 40.58 1,758,215,910 48.43
与卖方一致行动之人士 380,000 0.01 380,000 0.01 380,000 0.01
公众人士(不包括承配人) 1,392,128,790 44.18 1,392,128,790 44.18 1,392,128,790 38.34
承配人 无 无 480,000,000 15.23 480,000,000 13.22
总计 3,150,724,700 100 3,150,724,700 100 3,630,724,700 100
(4) 禁售承诺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卖方已向配售代理承诺(除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出售销售股份外),自截止日期起计90 日期间内,其不会并将促使其代名人及受其控制之公司及与之有关连之信托(不论是个别或共同,亦不论直接或间接)不会作出下列各项﹕
(i) 提呈、借出、抵押、发行、出售、订约出售、出售任何购股权或订约购买、购买任何购股权或订约出售、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出售(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直接或间接或以其他方式)卖方所实益拥有或持有之任何股份(包括认购股份)或任何相关权益,或可转换、行使或交换任何该等股份或权益或与任何该等股份或权益大致类似之任何证券;或
(ii) 订立任何掉期或类似协议而转让该等股份全部或部份拥有权之经济风险,不论上文第(i) 项或第(ii) 项所述之任何该等交易是否须以交付股份或该等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代价;或
(iii) 宣布有意订立或进行上文第(i) 项或第(ii) 项所述之任何交易,惟如已获配售代理作出事先书面同意则除外。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本公司已向配售代理承诺,而卖方亦向配售代理承诺将促使,自截止日期起计90日期间内,本公司将不会作出下列各项(除了发行认购股份及除了根据本公司于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采纳之购股权计划发生股份外):
(i) 配发或发行、提呈配发或发行或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认购(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直接或间接或以其他方式)任何股份或任何股份权益,或可转换、行使或交换为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或与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类似之任何证券;或
(ii) 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订立或进行与上文第(i) 项所述之任何交易有相同经济影响之交易;或
(iii) 在未预先取得配售代理之书面同意前,宣布有意订立或进行上文第(i)项或第(ii) 项所述之任何交易。
(5) 配售销售股份及进行认购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董事认为,配售销售股份及进行认购事项乃本公司筹集资金之良机,并可扩阔本公司之股东基础及股本基础。此外,董事亦认为,股东基础扩大及股份流通量增加有助提升股份交投量,最终带动交易价格更真确地反映公司价值。因此,董事认为配售销售股份及进行认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整体利益。
认购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所有适用费用及开支,包括佣金、法律费用、印花税及徵费後)约为1,438,000,000 港元(即配售价格净额约为每股3.00港元),拟用于发展本集团之环保业务以及用作一般营运资金。
(6) 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于本公布刊发日期前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集资活动。
(7)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8)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已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下午二时三十四分起暂停在联交所进行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在联交所进行买卖。
词汇及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之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截止日期」 指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或卖方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本公司」 指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当日之已发行股本20%之一般授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经配售代理安排购买任何销售股份之任何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配售事项」 指 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配售销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配售及认购协议」 指 卖方、本公司及配售代理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就配售事项及认购事项而订立之协议;
「配售价格」 指 每股3.03 港元,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之条款厘定;
「配售期间」 指 由签订配售及认购协议时起至截止日期(或卖方与销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时间及日期)止之期间;
「销售股份」 指 于本公布刊发日期由卖方全数实益拥有,并将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予以配售之480,000,000 股股份;
「证监会」 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 指 本公司每股面值0.10 港元之已发行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人」或「卖方」 指 Guildford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正式注册成立之公司;
「认购事项」 指 卖方根据配售及认购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认购认购股份;
「认购价格」 指 每股3.03 港元,相等于配售价格;
「认购股份」 指 本公司将向卖方发行之480,000,000 股新股份,其相等于销售股份之总数;及
「%」 指 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