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作公布,并欣然再作公布,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交易时间结束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光大无锡与新国联公司就成立项目公司一事订立合资合同。于同日同时,光大无锡订立了( 其中包括)下列协议:与项目公司、江阴清源公司及新国联公司订立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以及与项目公司、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及新国联公司订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据此,项目公司将收购污水处理厂,总代价为人民币624,028,230元( 相当于约645,245,000港元)。
于本公布刊发日期,项目公司仍未正式签立资产转让协议。预期项目公司将于合资合同签订日期起计30日内成立。此外,预期项目公司将于其成立日期起计7日内正式签立资产转让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按照上市规则第14.15条所载之代价测试计算,根据资产转让协议须予支付之代价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之规定,订立资产转让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于成立後,项目公司将分别由光大无锡拥有70%权益及由新国联公司拥有30%权益,故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新国联公司为国营企业。由于新国联公司将成为项目公司之主要股东,故新国联公司及江阴市政府将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所载各项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董事预期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所载交易之有关百分比率合共将高于2.5%或有关代价将高于10,000,000港元( 详见上市规则第14A章),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条,有关交易构成不获豁免之持续关连交易,并因而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8条有关报告、作出公布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以及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7条至第14A.40条有关进行年度审核之规定。持续关连交易之详情将载于本公司之年报及账目内。
由于并无任何股东在特许经营协议及/ 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中拥有任何权益,故并无任何股东须就批准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所载持续关连交易弃权投票。本公司之中介控股股东Guildford Limited( 目前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25%)已就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当中所载持续关连交易发出书面批准。因此,毋须就批准有关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基于上述理由,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3条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豁免权,豁免本公司就批准上述预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
本公司将于刊发本公布後,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把载有( 其中包括)资产转让事项及持续关连交易进一步资料之通函寄发予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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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为了改善江阴市公用设施之营运效率,江阴市政府决定把转让资产转让予项目公司( 将由光大无锡及新国联公司成立之公司)。董事会谨此提述本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作公布,并欣然再作公布,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交易时间结束後,光大无锡与新国联公司就协定成立项目公司之若干条款而订立合资合同。于同日同时,(i)光大无锡、新国联公司及江阴清源公司就转让清源污水处理厂一事订立了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ii)光大无锡、新国联公司及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就转让城市污水处理厂一事订立了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iii)光大无锡、新国联公司及江阴市建设局就授予项目公司独家权利以营运污水处理厂一事而订立了特许经营协议;及(iv)光大无锡、新国联公司、江阴市建设局及江阴市财政局就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一事而订立了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待光大无锡及新国联公司根据合资合同之规定成立项目公司後,项目公司将于其成立日期起计7日内,正式签立资产转让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合资合同
合资合同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1)新国联公司及(2)光大无锡
业务范畴: 项目公司之业务包括:在江阴市建造及营运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研发有关污水处理与净化之新技术、提供相关技术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销售污水处理之副产品( 惟须待中国营业牌照机关作出批准後方可作实)。
成立项目公司: 光大无锡及新国联公司须设法于合资合同签订日期起计30日内在江阴市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之总投资额将为人民币624,028,230元( 相当于约645,245,000港元)。
项目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360,000,000元( 约372,240,000港元),其中新国联公司将负责注册资本总额中之30%, 即人民币108,000,000元( 相当于约111,672,000港元);而光大无锡则负责注册资本总额中之70%, 即人民币252,000,000元(相当于约260,568,000港元)。注册资本之出资额须以电汇形式作出。
本公司现拟以内部资源所得现金,支付人民币252,000,000元( 相当于约260,568,000港元),即其所占项目公司70%注册资本。
预期公司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两者之差额( 即人民币264,028,230元( 相当于约273,005,000港元)),将由项目公司之银行贷款提供;而如有关银行贷款未能全数支付上述差额,届时不足之数将由光大无锡及新国联公司按彼等各自于项目公司之股权比例所提供之股东贷款提供。
出资: 光大无锡及新国联公司须于项目公司之营业牌照签发日期起计3个月内,支付各自之注册资本出资额。上述出资额之第一期付款须于合资合同签立日期起计45日内支付,而有关付款金额不得少于彼等各自之注册资本出资额20%。
董事会: 项目公司之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成。光大无锡将有权委任4名董事,其中一人将为项目公司董事会主席,而新国联公司则有权委任3名董事。各董事之任期为期3年。
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将由3名委员组成。新国联公司及光大无锡将各自有权委任1名委员。工人代表( 将于工人代表会议上选出)亦将会成为监督委员会之委员。项目公司之董事、经理及财务总监不得出任监督委员会委员。
营运及管理部门: 将会成立营运及管理部门,专责处理项目公司之日常管理及营运工作。营运及管理部门之成员包括一名总经理( 将由光大无锡任命)、一名副总经理( 将由新国联公司任命)、一名财务总监( 将由光大无锡任命)及一名财务经理( 将由新国联公司任命)。
盈利分配: 盈利分配比率将由项目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公司之经营业绩决定。股息将根据新国联公司及光大无锡各自于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之出资比率,予以分配。
管限法律: 中国法律。
项目公司之于成立後,项目公司将分别由光大无锡拥有70%权益及由新国联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拥有30%权益,故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项目公司之账目将综合入账本集团之财务报表内。
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
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1)新国联公司;(2)光大无锡;(3)江阴清源公司;及(4)项目公司( 其须于成立後签立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
将予转让之资产: 江阴清源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转让清源污水处理厂( 包括由江阴清源公司所拥有位于江阴市合共3家污水处理厂)。该等污水处理厂尚未投入运作。因此,未能提供股东应知的有关污水处理厂过往收益与盈利之资料。待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完成後,清源污水处理厂将投入运作,赚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有关污水处理服务费将由江阴市建设局按照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之规定支付予项目公司。
代价及付款条款: 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事项之总代价为人民币541,088,930元( 相当于约559,486,000港元)。
项目公司须于其签立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日期起计5 日内,向江阴清源公司支付人民币309,193,675元( 相当于约319,706,000港元)。
在各订约方根据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之规定,完成有关转让清源污水处理厂之所有先决条件当日,项目公司须向江阴清源公司支付人民币231,895,255元( 相当于约239,780,000港元)。关于转让清源污水处理厂之代价,预期其中约57%将由项目公司内部资源所得现金提供,而余下43%将由项目公司之银行贷款提供。
资产转让事项之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事项须待( 其中包括)有关江阴市政府机关完成: 作出批准後,方告完成;并预期将于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签订日期後一年内完成。
法律上之拥有人: 在清源污水处理厂之转让事项完成後,清源污水处理厂在法律上之拥有人将为项目公司。
清源污水处理厂之本集团处理清源污水处理厂之方法,应与其处理同类资产之现行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一致。清源污水处理厂之代价将确认为应收款项,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项下,符合《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2号-「服务特许经营权安排」之规定。有关应收款项于部份污水处理收益获收取後扣减。应收款项之融资收入会透过利用服务特许经营权授予人之估计累升借贷利率确认。预期于有关期间届满时,应收款项将会扣减至零,而清源污水处理厂将会无偿转归予江阴市政府。届时,项目公司将不再具有在特许经营协议下之任何权利及责任,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将同时自动告终。
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
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1)新国联公司;(2)光大无锡;(3) 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及(4)项目公司( 其须于成立後签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
将予转让之资产: 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转让城市污水处理厂,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投入运作。因此,未能提供股东应知的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过往收益与盈利之资料。待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完成後,城市污水处理厂将投入运作,赚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入,有关污水处理服务费将由江阴市建设局按照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之规定支付予项目公司。
代价及付款条款: 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事项之总代价为人民币82,939,300元( 相当于约85,759,000港元)。
项目公司须于其签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日期起计5 日内,向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支付人民币47,393,885元( 相当于约49,005,000港元)。
在各订约方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之规定,完成有关转让城市污水处理厂之所有先决条件当日,项目公司须向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支付人民币35,545,415元( 相当于约36,754,000港元)。关于转让城市污水处理厂之代价,预期其中约57%将由项目公司内部资源所得现金提供,而余下43%将由项目公司之银行贷款提供。
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事项须待( 其中包括)有关江阴市政府机关转让事项之完成: 作出批准後,方告完成;并预期将于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签订日期後一年内完成。
法律上之拥有人在城市污水处理厂之转让事项完成後,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法律上之拥有人将为项目公司。
城市污水处理厂本集团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之方法,应与其处理同类资产之现行之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一致。城市污水处理厂之代价将确认为应收款项,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项下,符合《香港(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12号-「服务特许经营权安排」之规定。有关应收款项于部份污水处理收益获收取後扣减。应收款项之融资收入会透过利用服务特许经营权授予人之估计累升借贷利率确认。预期于有关期间届满时,应收款项将会扣减至零,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将会无偿转归予江阴市政府。届时,项目公司将不再具有在特许经营协议下之任何权利及责任,而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将同时自动告终。
特许经营协议
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1)新国联公司;(2)光大无锡;(3) 江阴市建设局;及(4)项目公司( 其须于成立後签立特许经营协议)
有关事项: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获授予独家权利,可于有关期间内( 其中包括)营运及护养污水处理厂,为江阴市若干指定发展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以及重建及扩建污水处理厂。
有关年期: 由项目公司根据各项资产转让协议之付款条款支付转让资产总代价第一期付款( 即人民币356,587,560元( 相当于约368,711,000港元))後首个营业日起计30年期间。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1)新国联公司;(2)光大无锡;(3) 江阴市建设局;(4)江阴市财政局;及(5)项目公司( 其须于成立後签立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有关事项: 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江阴市建设局同意于有关期间内,委聘项目公司( 其中包括)营运污水处理厂,并因应中国江苏省江阴市于有关时间之水利资源规划及市场需求,为该市若干指定发展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以及收取江阴市财政局徵收所得之污水处理服务费及其他收费。除另行订明外,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之条款,江阴市建设局须负责为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并须于排放点收集经处理污水。
于有关期间内,项目公司须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及法规,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之规定,以及根据安全操作手册,妥善护养及营运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有关设施之运作安全兼具效率,所涉费用及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有关期间: 由项目公司根据各项资产转让协议之付款条款支付转让资产总代价第一期付款( 即人民币356,587,560元( 相当于约368,711,000港元))後首个营业日起计30年期间。
服务费及付款条款: 就项目公司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言,江阴市建设局须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可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之规定予以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将按污水处理量每月计收,并须以现金支付。
建议年度上限金额:
截至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如下:
截至二零零八年 截至二零零九年 截至二零一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之建议上限金额 之建议上限金额 之建议上限金额
人民币 140,000,000 161,000,000 161,000,000
上述年度上限金额乃经参考污水处理厂之计划日处理量及年度最高处理量,以及污水处理厂就处理每立方米污水所收取之费用後厘定。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环保投资、基建营运、物业投资及项目管理等业务。
自二零零二年以来,本集团一直致力发展环保业务。城市污水处理已成为本集团环保业务其中一个主要发展方向。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本公司所取得之资料,且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新国联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成及存在之国营企业,并已向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工商管理局注册。其主要业务为于江阴市投资、建造及管理污水处理设施。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本公司所取得之资料,且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江阴市财政局为江阴市政府机关,专责制定及执行江阴市之财务发展策略、政策、计划及改革建议。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本公司所取得之资料,且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江阴市建设局为江阴市政府机关,专责规划及管理江阴市之建造及房地产业。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本公司所取得之资料,且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江阴清源公司为江阴市政府机关辖下实体,主要业务为处理江阴市之水污染物。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本公司所取得之资料,且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为江阴市政府机关辖下实体,主要业务为在江阴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营运污水泵水站,以及护养、检修及管理污水排放点设施。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就本公司所取得之资料,且本公司所深知及确信,于本公布刊发日期,在合资合同及项目协议下之各个交易对手方,包括新国联公司、江阴市财政局、江阴市建设局、江阴清源公司、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及彼等之最终拥有人均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并为独立第三者。过往,本公司及本集团与合资合同及项目协议下之各个交易对手方并无订立任何交易或关系,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A.25条之规定合并计算。
进行资产转让事项及订立项目协议之原因及好处
为确保国家经济得以持续发展,中国政府把环保定为高度重视的项目。随着社会大众日渐意识到环保之重要性,中国环保业存在无限发展商机。
董事会(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投资于该项目将可进一步加强本集团之环保业务。迄今为止,本集团分别参与位于中国山东省青岛市、淄博市及济南市之污水处理项目,有关项目之进展理想。监于此等项目取得佳绩,故本集团希望拓展污水处理业务至江苏省。由于江苏省之经济发展迅速,其发展潜力庞大。涉足江苏省污水处理业务为本集团开拓良机,让本集团得以于未来进一步投资于江苏省农村之污水管网络。随着环保之重要性与日俱增,特别是对改善太湖污染情况之关注,本集团相信,投资于该项目不单可提升本集团在中国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业务领域之领导地位,更为本集团取得太湖沿岸其他项目奠下稳固基础。
资产转让协议之应付总代价乃由各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经参考本公司委聘之独立合资格估值师- 中证评估有限公司透过使用折现现金流方法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所评估污水处理厂之价值人民币635,300,000元( 约656,900,000港元)。经考虑污水处理厂之估值,以及本集团有机会进入具有庞大环保业务发展潜力之市场及本集团可以独家营运污水处理厂以赚取服务收费及其他收费,故董事会(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资产转让协议所载交易之条款乃一般商业条款,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各股东之整体利益。
此外,董事会(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之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且属公平合理,以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下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亦属公平合理,而订立上述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规定
须予披露交易
按照上市规则第14.15条所载之代价测试计算,根据资产转让协议须予支付之代价高于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之规定,订立资产转让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持续关连交易
于成立後,项目公司将分别由光大无锡拥有70%权益及由新国联公司拥有30%权益,故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新国联公司为国营企业。由于新国联公司将成为项目公司之主要股东,故新国联公司及江阴市政府将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光大无锡、项目公司( 成立後)及有关政府机关进行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所载各项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在特许经营协议下并无任何应付费用,故当中所载交易并无建议年度上限金额。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25条,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下之交易已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
由于董事预期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所载交易之有关百分比率合共将高于2.5%或有关代价将高于10,000,000港元( 详见上市规则第14A章),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条,有关交易构成不获豁免之持续关连交易,并因而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8条有关报告、作出公布及取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以及须符合上市规则第14A.37条至第14A.40条有关进行年度审核之规定。持续关连交易之详情将载于本公司之年报及账目内。
由于并无任何股东在特许经营协议及/ 或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中拥有任何权益,故并无任何股东须就批准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所载持续关连交易弃权投票。本公司之中介控股股东Guildford Limited( 目前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6.25%)已就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及当中所载持续关连交易发出书面批准。因此,毋须就批准有关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基于上述理由,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3条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豁免权,豁免本公司就批准上述预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委员会将会成立,专责就持续关连交易之条款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所载交易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向股东提供意见,而其意见将经参考将获委聘之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後作出。而独立财务顾问将就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下之持续关连交易是否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其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整体利益,以及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整体利益等事宜,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于刊发本公布後,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把载有(其中包括)资产转让事项进一步资料及持续关连交易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寄发予各股东,当中载列独立董事委员会就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下之持续关连交易是否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其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整体利益,以及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是否公平合理及符合股东整体利益之事宜而给予股东之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就相同事宜而给予独立董事委员会及股东之意见。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资产转让事项」指江阴清源公司根据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向项目公司转让清源污水处理厂及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向项目公司转让城市污水处理厂等事项;
「资产转让协议」指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及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城市污水处理厂」指位于中国江阴市之城市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相关建筑物、固定装置、设施、设备及其他资产;
「城市污水处理厂指项目公司、光大无锡、新国联公司及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转让协议」公司就转让城市污水处理厂予项目公司一事而订立之协议;
「本公司」指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特许经营协议」指由江阴市建设局、新国联公司、光大无锡及项目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所订立有关授出独家权利予项目公司以于有关期间内营运污水处理厂之特许经营协议;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光大无锡」指光大水务( 无锡)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会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指将予委任专责就持续关连交易而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各股东提供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第三者」指根据上市规则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联系人士概无关连之第三者;
「江阴市建设局」指江阴市建设局;
「江阴市财政局」指江阴市财政局;
「江阴市国有资产指江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
「江阴清源公司」指江阴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江阴市城市污水指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公司」
「合资合同」指新国联公司及光大无锡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就成立项目公司而订立之合资合同;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项目」指根据项目协议,透过资产转让事项及营运污水处理厂投资于中国江阴市之污水处理服务业务,为江阴市若干指定发展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项目协议」指资产转让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项目公司」指将由光大无锡及新国联公司根据合资合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0,000元之项目公司,旨在拥有转让资产,并于有关期间营运污水处理厂。有关项目公司将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清源污水处理厂」指位于中国江阴市之滨江污水处理厂、澄西污水处理厂及石庄污水处理厂,并包括所有相关建筑物、固定装置、设施、设备及其他资产;
「清源污水处理厂指项目公司、光大无锡、新国联公司及江阴清源公司就转让转让协议」清源污水处理厂予项目公司一事而订立之协议;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有关期间」指由项目公司根据各项资产转让协议之付款条款支付转让资产总代价第一期付款( 即人民币356,587,560元( 相当于约368,711,000港元))後首个营业日起计30年期间;
「转让资产」指将由江阴清源公司根据清源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转让予项目公司之清源污水处理厂相关资产,以及将由江阴市城市污水处理公司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转让予项目公司之城市污水处理厂相关资产;
「污水处理厂」指清源污水处理厂及城市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指江阴市建设局、江阴市财政局、新国联公司、光大无锡及项目公司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就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订立之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新国联公司」指江阴市新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中国江苏省江阴市成立之公司,并由江阴市财政局及江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分别持有14%及86%权益;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及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仅作说明用途及除另行订明外,人民币兑港元按人民币1.0 元=1.034 港元之兑换率予以兑换。上述兑换安排不应被诠释为表示有关金额已经或可以按特定兑换率或任何其他兑换率予以兑换或可成功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