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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08-03-27 14:18:22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万丽海景酒店八楼海景厅2–3号房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3. 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5.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

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予或须配发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其他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及授予或须于有关期间完结後,配发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 董事会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 惟以下情况则作别论:(i)因供股;或(ii)因行使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之类似安排( 有关授予或发行股份或收购股份权利予购股权计划或上述股份安排指定之承授人)之认购权而发行股份;或(i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之规定,按照以股代息计划或有关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计划而发行股份),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2)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股份」);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逾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

(3)动议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5项内之第(1)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会有关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在上述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2)项普通决议案下授出之授权所购回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总额之数额,惟上述扩大数额不得超逾本大会召开通告第5项内之第(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