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 EVERBRIGH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於香港注册成立)
(股份代号:0257)
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香港物业
董事会谨此公布,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再伦与中信嘉华银行於二零
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订立买卖协议,再伦同意以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出售
而中信嘉华银行同意购买该物业,购买价为122,098,000港元。
经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知及所信,中信嘉华银行及其最终实益
拥有人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均为独立第三方。
由於买卖协议应付的总代价超过上市规则第14.15条所载代价限制
的5%但少於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14.06(2)条,订立买卖协
议属於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34条刊发
本公布,并须根据上市规则14.38条向本公司股东寄发通函。
载有买卖协议详情及其他资料的通函将於本公布刊发後尽快寄予本
公司各股东。
买卖协议
买卖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
订约方: 再伦,作为卖方
中信嘉华银行,作为买方
所出售之 一幅或一块在土地注册处登记的土地内地段
该物业: 8615号同等不分割份数102,750份之1,361份,
即买卖协议日期名为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前称奔达中心)的
宅院建筑及楼宇(「楼宇」),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及享用楼宇一座
八楼(前称力宝大厦(前称二座(东翼)))的唯一独家权利及特权(转
让备忘录编号:UB5544605)
购买价: 122,098,000港元
付款方式: 12,209,800港元,即中信嘉华银行於签订买卖协议
时向再伦代表律师(作为款项保管人)支付的按金
6,104,900港元,即中信嘉华银行於签订买卖协议时向再伦代表律
师(作为款项保管人)支付的部分购买价
103,783,300港元,即中信嘉华银行於完成时向再伦支付的购买价
余额
上述按金及部分购买价将由再伦代表律师托管。当有其满意的证明确
定再伦於完成时应收的购买价余额足以偿还该物业现有按揭所抵押
的贷款时,再伦代表律师会将该按金及部分购买价付予再伦。
完成日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或之前
完成: 以上述方式支付购买价余额後,再伦(作为实益拥有人)及所
有其他相关人士(如有)根据买卖协议条款将向中信嘉华银行或其代
理人或转购人签订该物业的正式转让书。
其他主要条款: 按「现况」基准
该物业按「现况」基准及以现有实际状态与状况出售。
出示所有权
再伦须出示该物业的所有权。再伦须证明该物业的所有权,而有关费
用由再伦承担。
受现有租约及许可证规限
所出售之该物业附有买卖协议所载现有许可证、租赁及租约的利益。
终止
倘中信嘉华银行未能遵守买卖协议任何条款及条件(因再伦错失而导
致者除外),则再伦可立即根据有关条款终止买卖协议,而再伦可没
收所有已收按金及/或其他按金及/或部分购买价,作为已确定数目
的损害赔偿额(并非罚款)。
倘再伦基於任何理由未能根据买卖协议条款及条件出售物业(因中信
嘉华银行错失而导致者除外),则中信嘉华银行就已根据买卖协议向
再伦支付的所有款项及按金将立即退还予中信嘉华银行。
订立买卖协议的背景资料及利益
本集团自二零零二年以来一直专注於环保业务。出售该物业後,本集
团可将资源集中发展中国环保业务。经扣除银行贷款及销售开支後,
本集团拟将出售该物业所得款项净额约67,600,000港元用作环保
业务的一般营运资金。
该物业由再伦於一九九二年以代价约93,440,000港元购入。自一
九九七年起,该物业全面用作投资用途。截至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该物业应占净盈利(已扣除税项
以外的所有支出,但未计特殊项目)分别约为2,558,000港元及
2,790,000港元。该物业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账面值为
104,000,000港元。估计出售该物业所得的收益为16,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