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元,乃根据该物业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账面值计算,并
已扣除销售开支。
该代价由各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厘定,并参考本公司委任的合资格估值
师永利行评值顾问有限公司评估该物业於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一日的
价值120,000,000港元。买卖协议的其他条款亦经公平磋商厘定。
董事会认为,根据买卖协议出售该物业的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
司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规定
由於买卖协议应付的总代价超过上市规则第14.15条所载代价限制
的5%但少於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14.06(2)条,订立买卖协
议属於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34条刊发
本公布,并须根据上市规则14.38条向本公司股东寄发通函。
载有买卖协议详情及其他资料的通函将於本公布刊发後尽快寄予本
公司各股东。
本公司及中信嘉华银行的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收费桥梁、环保投资与营运、物业投资与管理、环保
项目管理与谘询及投资控股。再伦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
事物业投资业务。
就董事所知,中信嘉华银行为香港持牌银行,主要从事银行服务。经
一切合理查询後,就董事所知及所信,中信嘉华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均为独立第三方。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 指 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买卖协议」 指 再伦(作为卖方)与中信嘉华银行(作为买方)於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就买卖该物业而订立的买卖协议;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信嘉华银行」 指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香港持牌银行;
「本公司」 指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
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
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
连的第三方;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再伦」 指 再伦有限公司,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全
资附属公司;
「该物业」 指 一幅或一块在土地注册处登记的土地内地段8615
号同等不分割份数102,750份之1,361份,即买卖协议日期名为香
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前称奔达中心)的宅院建筑及楼宇(「楼
宇」),连同持有、使用、占用及享用楼宇一座八楼(前称力宝大厦(前
称二座(东翼)))的唯一独家权利及特权(转让备忘录编号:
UB5544605);
「附属公司」 指 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及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承董事会命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
行政总裁
陈小平
香港,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王明权先生(主席)
臧秋涛先生(副主席)
李学明先生(副主席)
陈小平先生(行政总裁)
范仁鹤先生
黄朝华先生
黄锦骢先生
陈爽先生
张卫云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锺逸杰爵士
李国星先生
马绍援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