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
转让权益之代价为人民币663,626,955元(相当於约
641,595,000港元),须以现金支付。代价须於各项条件均获履
行後20个工作日内支付。
根据妈湾电力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之董事会决议
案,妈湾电力公司宣派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
及以前年度的股息人民币600,000,000元(相当於约
580,080,000港元)。协议各订约方同意,本公司於Newton
Industrial之44.12%权益之应占股息(即约人民币
90,000,000元(相当於约87,012,000港元))应归予卖方所
有。
代价乃由买卖双方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经参考妈湾电力公司於二
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账面值、妈湾电力公司所宣派截至二零
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及以前年度之股息及中国合资
格独立资产估值师-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於二零零
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就妈湾电力公司拟备之估值。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协议及出售事项之条款为一
般商业条款,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之整体利益。
条件及完成
交易须待下列条件均获履行後方告完成﹕
(i) 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批准协议及出售事项;
(ii) 深圳能源(香港)及深圳能源集团各自之董事会及股东批
准协议、出售事项及深圳能源集团担任深圳能源(香港)之担保人;
及
(iii) 接获商务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外汇需求、协议、出售事
项及协议所载交易而发出之有关批准、资料及/或确认函。
交易将於卖方或买方完成彼等须履行之条件或有关条件获豁免後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惟如交易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仍未能
完成,则协议将自动告终并失效,届时各订约方均毋须就此负上任
何责任(惟无损任何订约方就事先违反协议事项而向其他各方作出
行动之权利)。
担保
深圳能源(香港)之股东深圳能源集团为协议订约方之一。根据协
议,深圳能源集团担任买方之担保人,负责担保买方履行其於协议
下须向卖方负上之责任。
作为担保之一部份,深圳能源集团(作为担保人)须於协议订立日
期起计五(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40,000,000
元。
此外,(i)如买方未能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代价,届
时担保人须向卖方支付30%代价作为额外保证金;及(ii)如买方
未能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前支付代价,则担保人须向卖方额
外支付20%代价作为额外保证金。在买方向卖方提供妥为支付代价
之凭证後,卖方须於七(7)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保证金予担保人。
进行出售事项之原因及好处
本公司於一九九八年十月购入转让权益。自此以後,本集团多元化
发展不同业务,包括收费桥营运、环保投资及营运,以及物业投资
及管理。近年,本集团致力发展环保业务。透过出售於Newton
Industrial之股权,本集团可专注开拓及发展环保业务及市政
公用工程业务,而本集团相信,有关业务日後在中国有庞大发展空
间。
倘交易得以完成,预期本集团可获得之估计收益约为
325,105,000港元(未计税项及开支),其按下列各项计算所得﹕
(i)代价约641,595,000港元;(ii)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本集团应占Newton Industrial之资产净值约
412,702,000港元,扣除应收股息87,012,000港元;及(iii)
在出售於Newton Industrial之投资时变现之汇兑储备约
9,200,000港元。目前预期上述估计收益将於本公司截至二零零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入账。
出售事项之实际利润将予调整,以反映本集团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一
日至出售事项完成日期期内应占Newton Industrial之业绩及
储备。
经考虑协议之条款及上述原因及好处後,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
董事)认为,协议之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
本集团及各股东之整体利益。
所得款项用途
出售事项为一项现金交易。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约
441,000,000港元将用於减轻本集团之负债,而余下
200,000,000港元将为本集团提供额外现金,可用作本集团投资
环保业务及市政公用工程业务之营运资金。
本集团一直细心考虑各项收购良机,惟至今仍未就任何潜在收购事
项完成任何磋商或作出任何承诺。
一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