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团主要从事收费桥营运、环保投资及营运、物业投资及管理、
环保项目管理及谘询,以及投资控股。
主要交易
由於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於25%但低於75%,故根
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因而须符合
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报告、作出公布及取得股东批准之规定。
并无任何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出售事项之决议案弃权
投票,而本公司已取得Guildford(目前持有1,758,215,910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7.42%)就协议、出售事项及当
中所载交易而发出之书面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之规
定,出售事项(其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已透过股东给予书面批
准代替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寻求股东批准之方式,获批准进行。
本公司将会按照上市规则之规定尽快把载有(其中包括)协议及出
售事项详情之通函寄发予各股东。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自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
起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零六
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在联交所进行买卖。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协议」 指 本公司、买方及担保人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就出售事项而订立之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 指 根据协议完成出售事项
「条件」 指 交易所受制之完成条件
「关连人士」 指 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卖方根据协议出售转让权益予买方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为了考虑有关批准出售事项之普通
决议案而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 指 深圳能源集团
「Guildford」 指 Guildford Limited,於英属维尔京群岛
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妈湾电力公司」 指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中外
合营企业,其目前於中国深圳经营两家发电厂
「商务部」 指 中国商务部
「Newton Industrial」 指 Newton Industrial
Limited,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其由(a) 深圳控
股有限公司拥有约55.88%权益;及(b)本公司拥有约44.12%权
益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之百分比率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买方」 指 深圳能源(香港)
「国家外汇管理局」 指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与外汇管理有关
事项之中国政府机关
「卖方」 指 本公司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深圳能源集团」 指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
限公司,并为买方之控股股东
「深圳能源(香港)」 指 深圳能源(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於香
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