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获授可(其中包括)营运污水处理厂之
独家权利,以於有关期间内在济南市若干特定地区提供污水处理服
务,并视乎有关时间济南市之水利资源发展计划及市场需求而定,於
有关期间内亦拥有进一步投资、兴建、营运及提供中水回用服务之权
利,以及於有关期间内就此收取服务费。倘污水处理厂之污水处理产
能不足以处理特定地区所产生之所有污水,则济南市国有资产委员会
及济南市公用事业局可允许在相同地区兴建全新污水处埋设施,惟项
目公司拥有投资、兴建及营运该等全新设施之优先权利,以便为特定
地区进一步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本集团对转让资产之会计处理将与本集团对类似资产之现有会计处
理贯彻一致。转让资产之公允价值会确认为融资租赁应收款项。租赁
应收款项会於租赁款项(即部份污水处理收益)获收取後扣减,并会
透过利用承租人之估计累升借贷利率,确认租赁应收款项之估算融资
租赁收入。待有关期间届满後,预期转让资产将接近完全摊销,而转
让资产将以零代价转回予济南市人民政府所有(「退还资产」),而项
目公司将不再拥有特许经营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及义务,及污水处理
服务协议及资产转让协议将自动同步终止。
污水处理服务协议
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济南市公用事业局同意於有关期间内聘请项
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予济南市若干指定地区,而项目公司将按所
处理之污水量每月向济南市公用事业局收取服务费。
项目公司於有关期间内有责任根据所有适用之中国规管规定及标准
以及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之条文,使污水处理厂之设施及设备维持於良
好状况。倘任何设施或设备未能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协议提供正常污水
处理服务,则项目公司有责任从速维修或提升该等设施及设备。
职工安置协议
根据职工安置协议,济南市国有资产委员会及项目公司已同意为现时
受聘於污水处理厂之职工作出若干职工安排。合共150名职工将会留
任以营运一号污水处理厂,另合共124名职工将会留任以营运二号污
水处理厂。未予留任之职工将根据中国有关雇佣法规获得赔偿。
进行收购事项之原因及好处
本集团主要从事收费桥营运、物业投资及管理、环保投资及营运、环
保项目管理及谘询,以及投资控股。据本公司所深知,济南市公用事
业局主要从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本集团自二零零二年开始发展环保业务。城市污水处理已成为本集团
发展环保业务之方向之一。迄今,本集团已参与中国青岛市及淄博市
之污水处理项目,并取得令人鼓舞之成绩。受惠於上述项目的成功,
本集团拟扩展其於中国山东省之环保业务,并印证了环保业务之发展
坐拥优厚潜力。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收购事项及该项目将进一步壮
大本集团之环保业务,且资产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之交易条款
(此乃参考包括转让资产在十二个月内进行之估值,转让人提供之折
让,及考虑到本集团能藉此进入一个潜力优厚之市场、并能於短时间
内将转让资产投入商业运营及按处理量收取服务费而厘订)均以一般
商业条款为基准,诚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含义
经计及收购事项之代价人民币400,000,000元(相当於约
393,920,000港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资产转让协
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所载关於申报
及公布之规定,惟毋须取得股东批准。本公司将於发表本公布後,在
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收
购事项之进一步资料。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项目公司根据资产转让协议向济南市国有资产委
员会收购转让资产
「该公布」 指 本公司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根据上市规则
第13.09(1)条就合作协议发表之公布
「资产转让协议」 指 济南市国有资产委员会与项目公司於二零零
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就收购事项订立之资产转让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特许经营协议」 指 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与项目公司於二零零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订立之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为关於授出独家权利予项目
公司以於有关期间内营运污水处理厂
「合作协议」 指 济南市国有资产委员会、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与光大
水务投资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就收购事项之若干条款及成立
项目公司订立之合作协议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职工安置协议」 指 济南市公用事业局与项目公司於二零零六年
十月三十一日就污水处理厂现有员工之安排订立之职工安置协议
「光大水务投资」 指 中国光大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於英属维尔京群
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