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威立雅亚洲可发出三十天事先书面通知,
於毋须支付任何罚款情况下终止技术支援协议:
(a) 项目公司合营合同由於任何原因终止;
(b) 光大威立雅水务(或属光大威立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终
止为项目公司合营合同之订约方或威立雅水务(或属威立雅水务联营
公司之承让人)终止为营运公司之股东;
(c) 光大威立雅水务(或属光大威立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於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之股本权益降至低於50%或威立雅水务(或属威立
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於营运公司注册资本之股本权益降至低於
50%;或
(d) 项目公司未能支付下文所述服务费。
服务费及付款条款:
就根据技术支援协议提供服务而言,威立雅亚洲将收取按以下各项计
算之定额全年服务支援费:
(a) 项目公司首五个财政年度-每年285,000美元(约相当於
2,223,000港元);
(b) 项目公司第六至第十五个财政年度-每年171,000美元(约
相当於1,333,800港元);及
(c) 第十六个财政年度至技术支援协议届满止-每年142,500美
元(约相当於1,111,500港元)。
该等服务支援费须由项目公司每季以现金支付。
早前限额及经修订限额:
下表载列有关技术支援协议之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
个年度过往金额和技术支援全年限额:
截至二零零四年 截至二零零五年 截至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全年限额 实际金额 全年限额 实
际金额 全年限
额 实际金额
290,000 0 290,000 285,000 290,000
285,000
诚如上表所示,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均并无超
出技术支援全年限额。
按技术支援协议所载服务支援费基准及就中国未来三年潜在通胀可
能作出之调整计算,现时预期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之技术支援全年限额将分别为290,000美元(约相当於
2,262,000港元)、290,000美元(约相当於2,262,000港元)
及180,000美元(约相当於1,404,000港元)。
由於技术支援全年限额乃按项目公司根据技术支援协议应付之定额
全年服务支援费(该费用乃由订约各方按公平原则议定)厘定,故董
事认为,技术支援协议条款及技术支援全年限额属公平合理,且订立
技术支援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技术支援协议所载之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并
须按上市规则第14A.37至14A.39条,每年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
公司核数师审阅。
董事确认,技术支援协议条款经公平磋商厘定,而技术支援协议所载
之交易将於本集团一般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其条款就项
目而言符合本集团利益。
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
日期: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订约方: (i) 项目公司;及
(ii) 营运公司。
营运公司为威立雅水务之附属公司。由於威立雅水务为本公司非全资
附属公司光大威立雅水务之主要股东,故营运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
士。就上市规则而言,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所载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
持续关连交易。
有关事宜:
项目公司与营运公司订立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以订明营运公司向项
目公司提供有关项目之营运及维修保养服务之条款及条件。
年期及终止:
除非由於其他原因终止,否则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於直至污水处理协
议届满止期间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根据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除
非订约方相互协定续期或根据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终止协议,否则污
水处理协议之有效期为二十五年。
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有关本公司若干持续关连交易
之通函内,本公司委任之独立财务顾问已表达其意见,并指出营运及
维修保养合同订立超过三年之有关年期乃属一般商业惯例。
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可由项目公司或营运公司根据该合同之条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