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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中国光大国际<00257> - 公告 (02)

2007-01-22 09:05:00

倘若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则威立雅亚洲可发出三十天事先书面通知,

於毋须支付任何罚款情况下终止技术支援协议:

(a) 项目公司合营合同由於任何原因终止;

(b) 光大威立雅水务(或属光大威立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终

止为项目公司合营合同之订约方或威立雅水务(或属威立雅水务联营

公司之承让人)终止为营运公司之股东;

(c) 光大威立雅水务(或属光大威立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於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之股本权益降至低於50%或威立雅水务(或属威立

雅水务联营公司之承让人)於营运公司注册资本之股本权益降至低於

50%;或

(d) 项目公司未能支付下文所述服务费。

服务费及付款条款:

就根据技术支援协议提供服务而言,威立雅亚洲将收取按以下各项计

算之定额全年服务支援费:

(a) 项目公司首五个财政年度-每年285,000美元(约相当於

2,223,000港元);

(b) 项目公司第六至第十五个财政年度-每年171,000美元(约

相当於1,333,800港元);及

(c) 第十六个财政年度至技术支援协议届满止-每年142,500美

元(约相当於1,111,500港元)。

该等服务支援费须由项目公司每季以现金支付。

早前限额及经修订限额:

下表载列有关技术支援协议之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

个年度过往金额和技术支援全年限额:

截至二零零四年 截至二零零五年 截至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全年限额 实际金额 全年限额 实

际金额 全年限

额 实际金额

290,000 0 290,000 285,000 290,000

285,000

诚如上表所示,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均并无超

出技术支援全年限额。

按技术支援协议所载服务支援费基准及就中国未来三年潜在通胀可

能作出之调整计算,现时预期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

年度之技术支援全年限额将分别为290,000美元(约相当於

2,262,000港元)、290,000美元(约相当於2,262,000港元)

及180,000美元(约相当於1,404,000港元)。

由於技术支援全年限额乃按项目公司根据技术支援协议应付之定额

全年服务支援费(该费用乃由订约各方按公平原则议定)厘定,故董

事认为,技术支援协议条款及技术支援全年限额属公平合理,且订立

技术支援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4

条,技术支援协议所载之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之规定,并

须按上市规则第14A.37至14A.39条,每年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本

公司核数师审阅。

董事确认,技术支援协议条款经公平磋商厘定,而技术支援协议所载

之交易将於本集团一般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其条款就项

目而言符合本集团利益。

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

日期: 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

订约方: (i) 项目公司;及

(ii) 营运公司。

营运公司为威立雅水务之附属公司。由於威立雅水务为本公司非全资

附属公司光大威立雅水务之主要股东,故营运公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

士。就上市规则而言,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所载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

持续关连交易。

有关事宜:

项目公司与营运公司订立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以订明营运公司向项

目公司提供有关项目之营运及维修保养服务之条款及条件。

年期及终止:

除非由於其他原因终止,否则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於直至污水处理协

议届满止期间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根据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除

非订约方相互协定续期或根据污水处理协议之条款终止协议,否则污

水处理协议之有效期为二十五年。

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有关本公司若干持续关连交易

之通函内,本公司委任之独立财务顾问已表达其意见,并指出营运及

维修保养合同订立超过三年之有关年期乃属一般商业惯例。

营运及维修保养合同可由项目公司或营运公司根据该合同之条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