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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完成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及承销协议之公告

2024-05-20 00:00:00

有关完成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 中期票据及承销协议之公告 完成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兹提述(i)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及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交易商协会就债务融资工具发出接受注册通知书(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该等公告所分别赋予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已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六日在中国完成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主要条款如下: 发行人: 本公司 本金额: 人民币20亿元(包括(i)人民币5亿元为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 (品种一)(「票据品种一」);及(ii)人民币15亿元为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品种二)(「票据品种二」)) 起息日: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兑付日期: (i) 票据品种一为二零二七年五月十七日;及 (ii) 票据品种二为二零二九年五月十七日 发行价格: 按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面值 票面利率: (i) 票据品种一年利率2.38%;及 (ii) 票据品种二年利率2.55% 发行方式: 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作为主承销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集中簿记建档及集中配售方式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本公司在 中国已发行的中期票据。 有关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公告已分别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www.chinamoney.com.cn)及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cn)刊载。 承销协议 本公司也与光大证券、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宁波银行及北京银行就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订立承销协议(「承销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委聘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宁波银行及北京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负责按照承销协议的条款承销二零二四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承销协议的条款乃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后釐定,属正常商业条款并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承销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