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变更核数师 本公告乃由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4)条作出。 核数师退任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仅此宣佈,本公司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将于本公司二零二四年股东週年大会(「二零二四年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任满退任。由于本公司连续委任安永的年期将超逾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佈的相关办法对国企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以及本公司为了维持良好的企业管治、保持核数师的独立性,本公司将在安永任满后不再续聘其担任本公司核数师。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在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举行的审核委员会会议上与安永讨论后,信纳导致安永退任的所有根本原因已在本公告中披露。 本公司已收到安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的退任函中作出的书面确认,确认没有任何与其退任有关的事宜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或债权人注意。董事会和审核委员会也确认,本公司与安永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分歧或未解决的问题,也不存在与上述退任有关的其他情况需要提请股东注意。 董事会谨此对安永多年来向本公司提供专业服务致以由衷感谢。 建议委任核数师 经审核委员会同意,董事会建议于安永退任后委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为本公司核数师,惟须待股东于二零二四年股东週年大会批准后,方可作实,新核数师的任期将自于二零二四年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生效直至本公司下一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为止。 审核委员会于考虑向董事会推荐毕马威为本公司新核数师时已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i)其处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审核工作的经验、行业知识以及其对上市规则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熟悉程度;(ii)其资源配备、质量及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时间及其他资源配备等;(iii)其独立性及客观性;(iv)其审计费用;(v)其在市场上的声誉;(vi)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颁佈的《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甄选、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数师》(「该指引」),包括该指引第二部分甄选及委任核数师;及(vii)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发出的《更换核数师的指导说明》。基于上文所述,审核委员会已评估及认为毕马威是独立的、胜任并有能力(包括人力、专业知识、时间和其他资源)进行高质素的审计工作,且毕马威合资格担任本公司新核数师。 一名股东(其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之间接附属公司)已发出特别通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00(1)(a)条及第578条,拟于二零二四年股东週年大会上提呈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委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替代退任核数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认为,委任毕马威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变更核数师详情之通函及股东週年大会通告,连同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于可行情况下尽快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ebenvironment.com/tc/ir/circulars.php)刊载,以及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