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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完成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及承销协议之公告

2024-03-26 00:00:00

有关完成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及承销协议之公告 完成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兹提述(i)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及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交易商协会就债务融资工具发出接受注册通知书(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该等公告所分别赋予的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完成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主要条款如下: 发行人: 本公司 本金额: 人民币20亿元 起息日: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期限: 3+2年(附第三个计息年度末本公司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及票据持 有人回售选择权) 兑付日期: 二零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发行价格: 按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面值 票面利率: 首三年为年利率2.57% 本公司有权于第三个计息年度末调整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票面利率。经调整之票面利率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将维持不变。回售选择权: 投资者有权于第三个计息年度届满前15个工作日本公司刊发有关行 使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公告后,向本公司售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发行方式: 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作为主承销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集中簿记建档及集中配售方式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的有息债务。 有关发行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公告已分别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www.chinamoney.com.cn)及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cn)刊载。 承销协议 本公司也与光大证券、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宁波银行及北京银行就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订立承销协议(「承销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委聘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宁波银行及北京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负责按照承销协议的条款承销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承销协议的条款乃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后釐定,属正常商业条款并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承销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