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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2-04-08 00:00:00

兹通告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一百零八号光大中心三十八楼举行股东週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的综合财务报表与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15.0港仙。

3.(1)重选王天义先生连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2)重选栾祖盛先生连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重选安雪松先生连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4)重选索绪权先生连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5)选举李淑贤女士为本公司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6)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釐定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

4.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釐定其酬金。

5.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新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予或须配发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及授予或须于有关期间完结后,配发股份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证券);

(C)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惟以下情况则作别论:(i)因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细则》之规定,按照以股代息计划或有关配发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计划而发行股份),惟倘其后实行任何股份合併或拆细,则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发行之最高股份数目占于紧接该股份合併或拆细前及紧随该股份合併或拆细后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同,以及有关最高股份数目应作出相应调整;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i)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香港适用法律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间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及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及(倘适用)有权参与出售股份建议之本公司其他证券之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所持股份(或(倘适用)其他证券)之比例,提呈出售股份建议或发行赋予股份认购权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就香港以外任何地区适用于本公司之法例之规定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2)「动议:

(A)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经不时修订),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

(B)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惟倘其后实行任何股份合併或拆细,则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回购之最高股份数目占于紧接该股份合併或拆细前及紧随该股份合併或拆细后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应相同,以及有关最高股份数目应作出相应调整;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本公司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香港适用法律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间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3)「动议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5(1)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有关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新股份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在上述授权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2)项普通决议案下授出之授权所回购之股份总数,惟上述扩大数目不得超过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5(2)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