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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及承销协议之自愿性公告

2021-10-27 00:00:00

建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公司附属公司光大环保中国已向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资产支持票据以及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资产支持票据的总注册发行规模将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相当于约港币24亿元),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最终接受注册的额度为准,具体发行规模由光大环保中国根据其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发行额度范围内确定。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内的机构投资者。资产支持票据在完成必要的注册及发行手续后,拟按一期或分多期发行的模式。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倘建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落实进行且受限于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做出的任何修改,资产支持票据募集资金拟用于光大环保中国集团补充其流动资金、偿还其金融机构借款及╱或其他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适用法律法规的用途。

董事会认为,建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可在合理时间内补充本集团整体的运营资金,并能使本集团优化融资架构及在合理范围内管控本集团的整体财务成本。

建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须待(其中包括)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受市场情况所限,故不一定会进行。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必审慎行事。本公司将就建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作适时披露。

承销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光大环保中国与光大证券及中建投信托就建议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订立承销协议,据此光大证券作为主承销商,负责按照承销协议的条款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承销协议的先决条件(其中包括)(1)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获得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批准;及(2)未有违反在承销协议及所有其他有关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实质性义务。待承销协议的先决条件达成后,光大证券应按照承销协议的条款就资产支持票据的各期发行向光大环保中国承担余额包销责任,而光大环保中国则应就此向光大证券支付承销服务费用。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承销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的交易(包括支付任何承销服务费用)乃订约各方公平磋商后釐定,属正常商业条款,且承销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光大证券为中国光大集团(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的30%受控公司。因此,光大证券为中国光大集团的联繫人,并为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光大证券于承销协议项下提供的承销服务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除承销协议外,本集团与光大证券在此前亦有就其他承销安排签订协议,并应按上市规则第14A.81条及14A.82条规定与承销协议作一系列交易合併计算,而按个别基准及合併基准计算的所有适用的百分比率均低于0.1%。因此,承销协议属上市规则第14A.76条项下的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股东批准及所有披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