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 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
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发出本公布。
董事会谨此通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下文所述之新会计准则,本集团预期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综合溢利
为超过二零一七年同期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综合溢利81,000,000
港元(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8 号「收入」及香港会计准则第11 号「建筑合约」
编制)的2.5 倍。由於两个期度之溢利按不同准则厘定,若干资料可能无法直
接比较。倘无采用新会计准则,则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本公
司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综合溢利将仅增加少於20%。
本公布所载之资料仅根据本公司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个月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之初步审阅,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或核数师并
未对其进行审阅或审核。该等资料有待落实及作出必要之调整。本集团之未经
审核财务资料之进一步详情将於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之中期业绩公布时披露,该中期业绩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公布。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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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由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发
出,旨在向本公司股东(「股东」)及公众人士提供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下文所述之新会
计准则,本集团预期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未
经审核综合溢利为超过二零一七年同期的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综合溢利
81,000,000 港元(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18 号「收入」及香港会计准则第11 号
「建筑合约」编制)的2.5 倍。由於两个期度之溢利按不同准则厘定,若干资料
可能无法直接比较。倘无采用新会计准则,则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六个月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未经审核综合溢利将仅增加少於20%。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本集团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采用新会计准则: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第15 号「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采用此新准则对本集团於二零一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完成之建筑合约所产生之累计差异影响已於二零一八年
一月一日的期初保留溢利中获确认。
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导致收入及成本确认方法有所变动。本集团过往
於报告期末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计入损益表的收入及成本(按当时已完成工程
价值与估计合约总价值之比例厘定)。然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采用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本集团按实际产生的建筑成本於损益表内确认建筑成本,
并采用产量法计算履约责任完成之进度,在建筑期间按时间於损益表内确认
收入。
本公布所载之资料仅根据本公司对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之初步审阅,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或核数师并未对其进行
审阅或审核。该等资料有待落实及作出必要之调整。本集团之未经审核财务资料
之进一步详情将於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公布
时披露,该中期业绩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公布。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