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利基控股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2017-12-15 22:05:00

董事会欣然宣布,就批准本公司与路劲订立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提呈之普通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

谨此提述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就有关本公司与路劲基建有限公司(「路劲」)订立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刊发之公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刊发之通函(「通函」)及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刊发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指之词汇与通函内的释义具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就批准本公司与路劲订立之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提呈之普通决议案(「决议案」,详情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独立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担任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之监票员。投票结果如下:

决议案

票数

(附注)

赞成 反对

批准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条款及有关建议年度上限;及

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进行彼等认为就框架协议以及就实行框架

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需、适合或权宜之一切有关行动

及采取一切步骤,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修订、补充、送交、豁免、

提交及执行任何进一步文件或协议。 17,912,546 (100%) 0 (0%)

附注: 票数及占投票股份百分比乃根据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亲身或以代表委任身份投票之独立股东持有之股份总数计算。

由於逾50%之有效票数赞成决议案,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已获正式通过为一项普通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之日:

(a) 发行股份总数为1,241,877,992股;

(b) 如通函所述,惠记及其联系人士(彼等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共同於690,525,033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5.60%)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而彼等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

(c) 如通函所述,主席兼执行董事单伟彪先生持有123,725,228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9.96%)及185,557,078股惠记股份(相当於惠记已发行股本约23.40%)。彼及其联系人士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主动放弃投票;

(d) 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之股份总数(包括单伟彪先生於本公司之股份权益)为551,352,959股(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4.40%);

(e) 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须放弃投票赞成决议案;及

(f) 除上文所述外,概无其他股东於通函内表示其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