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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09-15 19:46:00

兹通告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加连威老道98 号东海商业中心十一楼1103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批准WK Real Estate Fund LP、新川环球有限公司及狮贸环球有限公司(「狮贸」)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就狮贸之管理订立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本集团於股东协议项下之资本承担15,000,000美元(透过提供股东贷款之方式));及

(b) 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作出及采取彼等认为就执行及╱或落实股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一切措施(包括授权修订、补充及╱或豁免其项下之任何条款)。」附注:

1. 为确定出席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星期三下午四时前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 任何有权出席上述通告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作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股东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由获正式授权之法团代表投票。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同一会议。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委任代表文件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委托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获正式授权签署该文件之行政人员或授权人亲笔签署。

4. 委任代表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委托书或授权文件经认证之副本,必须於文件所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否则委任代表文件会被视为无效。

5. 本公司股东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撤回。

6. 就联名持有股份之人士而言,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此等股份投票,犹如彼持有全部之投票权。但如有一位以上之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有关股份登记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或其代表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