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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控股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之公布

2017-08-11 21:34:00

本公布乃遵照上市规则第 13.18 条的规定而发出。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借款人确认接纳融资函件,其载有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惠记施加之特定履行的责任。

本公布乃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 条之披露规定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利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Build King Construction Limited 及利基(单氏)工程有限公司(统称「借款人」)确认接纳一间银行(「该银行」)所发出之融资函件(「融资函件」)。根据融资函件,该银行同意向借款人授出全数限额为50,000,000 港元之一般银行融资(「银行融资」),当中包括下列融资 :

(a) 高达10,000,000 港元之定期循环贷款之融资(「第一项融资」),以供一般营运之用,亦可以下列融资方式替代(以10,000,000 港元为上限):

(i) 信用状;(ii)信托收据;(iii) 进口贷款/应付款项借贷;及(iv) 保证函。融资函件并无列明第一项融资之期限,唯该银行有权要求随时偿还;及

(b) 40,000,000 港元之第二项定期循环贷款之融资(「第二项融资」),作为特定建筑项目融资。第二项融资之贷款期由其可供使用之日或相关工程合约届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计36 个月,唯该银行有权要求随时偿还。

融资函件载有一项须履行的特定责任。在银行融资授出期间之任何时间,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惠记集团有限公司(「惠记」)须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最少50.1%实益权益。违反上述特定履行的责任将构成融资函件项下之违约事件。该银行可终止银行融资,而融资函件及担保文件项下之应付贷款即到期支付。

於本公布日期,惠记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5.60%权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 条,本公司在有关之披露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将会在日後之年报及中期报告内就此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