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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控股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刊发之公布

2017-08-11 21:31:00

本公布乃遵照上市规则第 13.18 条的规定而发出。

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利基土木确认接纳融资函件,其载有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惠记施加之特定履行的责任。

本公布乃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 条之披露规定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利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利基土木」) 确认接纳一间银行(「该银行」)所发出之融资函件(「融资函件」)。根据融资函件,该银行同意向利基土木授出高达30,000,000 港元之定期贷款融资(「银行融资」)。银行融资之最後到期日为首次提款日起计二十四个月。

融资函件载有一项须履行的特定责任。在银行融资授出期间,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惠记集团有限公司(「惠记」)须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50% 权益。违反上述特定履行的责任将构成该融资函件项下之违约事件。该银行可终止银行融资,而银行融资连同所有应计利息及尚未偿还之款项亦须即时到期支付。

於本公布日期,惠记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5.60%权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 条,本公司在有关之披露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将会在日後之年报及中期报告内就此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