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遵照上市规则第13.18 条的规定而发出。
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利基土木确认接纳该融资函件,其载有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惠记施加之特定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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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布乃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披露规定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利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利基土木」)确认其接纳根据一间银行(「该银行」)所发出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的融资函件(「该融资函件」)项下的条件和条款而授出之经修订银行融资(「该等银行融资」)。该等银行融资包括四笔分期贷款,最高金额合共约为69,610,000港元,详情如下:
1. 尚未偿还贷款融资约为2,760,000港元(原始贷款金额为8,000,000港元,乃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之融资函件而授予利基土木,分48个月摊还),将分16个月摊还(每次还款连同利息);
2. 尚未偿还贷款融资约为2,570,000 港元(原始贷款金额为7,000,000港元,乃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之融资函件而授予利基土木,分48 个月摊还),将分17 个月摊还(每次还款连同利息);
3. 尚未偿还贷款融资约为9,280,000 港元(原始贷款金额为15,000,000港元,乃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之融资函件而授予利基土木,分48 个月摊还(每次还款连同利息)),将分29 个月摊还(每次还款连同利息);及
4. 将授予利基土木之新贷款融资最高达55,000,000港元(「新贷款融资」),首次还款日为首次提取日期起计七个月之後,分30个月摊还(每次还款连同利息)。新贷款融资首次提取日期须为接纳该融资函件之日起计六个月内。
该融资函件载有一项须履行的特定责任。在该等银行融资授出期间,本公司控股股东惠记集团有限公司(「惠记」)须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不少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30%权益。违反上述特定履行的责任将构成该融资函件项下之违约事件,本公司须按该银行要求就违约事件而产生之任何成本、损失或负债,向该银行作出赔偿。
於本公布日期,惠记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2.78%权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本公司在有关之披露责任继续存在之情况下,将会在日後之年报及中期报告内就此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