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的规定作出。
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郑志鹏博士(「郑博士」)知会本公司,彼(作为执业会计师)及由其担任高级合夥人的执业会计师行遭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纪律委员会谴责。郑博士及其会计师行均须缴付罚款及相关费用。彼等被投诉在审核一间上市公司的若干财务报表时(郑博士作为项目质量控制覆核人员),没有或忽略遵守、维持或以其他方式应用公会颁布的专业准则,以及该会计师行被发现在该审核涉及违反数项审核及会计准则,纪律委员会因而就此投诉展开纪律研讯。然而,郑博士或其会计师行概无被指控或被发现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郑博士仍留任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就董事会所知,概无与上述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须提请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垂注。根据颁令的内容,郑博士没有被指控或被发现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董事会认为该颁令对郑博士继续履行其作为本公司一名非执行董事的职责的能力不会造成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