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利基控股配售债券

2015-10-28 19:11:00

配售债券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2)(a)条和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

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Kaden Construction(作为发行人)、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铠盛证劵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同意出任配售代理,按竭尽所能基准安排於配售期内向承配人发行本金总额最高 50,000,000 港元之债券。债券将由 Kaden Construction 发行,而本公司同意出任担保人,保证 Kaden Construction 如期妥善履行其於配售协议及债券契约项下之责任。

配售事项之完成须受(其中包括)配售协议项下配售代理终止配售事项之权利限制。因此,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进行。本公司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2)(a)条和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配售协议

日期 :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交易时段後)

发行人 : Kaden Construction Limited

配售代理 : 铠盛证劵有限公司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担保人 : 本公司

本 公 司 已 不 可 撤 回 及 无 条 件 向 配 售 代 理 保 证 Kaden Construction 会如期妥善履行其於配售协议及债券契约项下之责任。

承配人 : 获配售债券之承配人(即配售代理应促使或(视情况而定)应已促使认购债券之任何人士或实体)。

配售代理已根据配售协议向 Kaden Construction 承诺,将尽其最大努力促使及确保各承配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其自身及(如适用)其各实益拥有人并非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关连人士并独立於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之主要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之任何联系人士且与上述人士并无关连。

本金总额 : 最高 50,000,000 港元

发行价 : 债券本金额之 100%

配售期 : 自配售协议日期起截至(i)配售协议日期(即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计一年止之期间(或 Kaden Construction 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期间);及(ii)配售代理成功促使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为 50,000,000 港元之债券之日期止之期间(以较早者为准)(在两种情况下,首尾两日均包括在内)(或 Kaden Construction 与配售代理另行书面协定之其他期间)。

配售佣金 : 每逢配售事项之完成日期,Kaden Construction 须向配售代理支付配售佣金(相等於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实际配售债券之本金总额之 2.0%)。

配售佣金乃由 Kaden Construction 与配售代理参照(其中包括)配售事项之规模、现时及预期市况以及就配售代理促使承配人进行配售事项所允许之时间後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事项之应付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

配售事项之条件 : 每次配售事项之完成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後方可作实:

(i) Kaden Construction、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取得配售事项所需之一切必要同意及批准;及

(ii) 并无发生或正在发生债券契约所载之违约事件。

上述所有条件均不可豁免。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於配售协议日期起计两个营业日内(或配售代理与 Kaden Construction可能书面协定之较後时间或日期)达成,配售代理可於其後随时向 Kaden Construction 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其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届时,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将即时完结及终止,而 Kaden Construction 及配售代理概不可向任何其他订约方提出任何申索,惟在此之前因任何违约事件而提出者,则作别论。

配售代理之终止权 : 倘配售代理在合理谘询 Kaden Construction 後认为,配售协议项下拟进行配售事项之成功机率会因下列事项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则配售代理可(在谘询 Kaden Construction 及/或其顾问(在情况许可下或如属必要)後)於配售期届满前随时向 Kaden Construction 发出通知终止配售协议:

(i) 颁布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行法例或法规(或有关司法诠释)出现任何变动或出现任何其他性质之情况,令配售代理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配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 本地、国家或国际间发生任何政治、军事、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论是否与上述任何事件属同类)之事件或转变(不论是否构成在配售协议订立日期前及╱或後所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件或转变之一部分),或本地、国家或国际间敌对或武装冲突爆发或升级,或事件足以影响本地证券市场,令配售代理认为可能对本集团整体业务或财务或经营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配售事项不应或不宜进行;或

(iii) 市况出现任何不利变动(包括但不限於财政或货币政策或外汇或货币市场之任何变动或证券之买卖暂停或受到重大限制),令配售代理认为可能对配售事项之成功机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配售事项不应或不宜进行;或

(iv)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在不限制配售协议之一般性效力下)任何天灾、战争、暴乱、公众骚乱、内乱、火灾、水灾、爆炸、传染病、恐怖袭击、罢工或倒闭;或

(v) 一般证券或本公司证券在联交所暂停买卖连续超过15 个营业日;或

(vi) 配售代理得悉 Kaden Construction 严重违反其於配售协议项下作出之任何保证。

如配售代理於配售期届满之前任何时间发出上述任何通知,则各订约方於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将随即终止,各订约方概不可就任何费用、损害、赔偿或其他事宜向任何其他订约方申索,惟在此之前因任何违约事件而提出者,则作别论。

为免生疑,有关终止不会影响任何人士於终止前所享有之权利,亦不影响协议各方就於有关终止前已送达之完成通知(如有)之权利及义务,且各方须根据有关终止前已送达之完成通知(如有)继续配售事项之完成。

债券之主要条款

本金总额 : 最高 50,000,000 港元

面值 : 每张债券面值为 1,000,000港元,惟倘待发行债券之未偿还本金少於 1,000,000 港元或应债券持有人之合理要求及获Kaden Construction 接纳,则可按有关金额发行债券。

利息 : 年息为 7 厘,按一年 365 日为基准每日计息,并须每年两次(於每年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或每个历年)支付前期利息,直至(但不包括)债券到期日止。

到期日 : 首次债券发行五年後之首日。

提早赎回 : 债 券 持 有 人 不 得 要 求 於 到 期 日 前 提 早 赎 回 债 券 ,Kaden Construction 亦无权於到期日前赎回债券。

债券之地位 : 债券构成 Kaden Construction 之直接、有担保、无条件、非後偿及无抵押合约债务,所有债券於所有时间均享有同等地位且无任何优先权。除适用法例可能规定之有关例外情况外,Kaden Construction 於债券下之付款责任於所有时间至少与其所有其他现时及未来之无抵押及非後偿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可转让性 : 债券可以 1,000,000 港元之完整倍数(或可代表其全部本金额之较低金额)转让并可转让予任何人士。债券概不得转让予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上市 : 本公司不会申请债券於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债券之条款乃由 Kaden Construction 与配售代理经参考现行市况後公平磋商厘定。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集团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在香港及中国承接工程项目,并从事环境及废物处理,以及海事工程。

董事会已就发展其业务考虑多种集资方式,并认为配售事项乃本公司集资之合适机会,因为债券发行不会导致现有股东之股权有任何摊薄影响。

假设债券获悉数配售,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将为 50,000,000 港元。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及开支)估计约为 48,820,000 港元。发行债券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为本集团於香港及中国之工程项目的营运资金。

监於上述理由,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乃增强本公司财务状况之良机且配售代理及债券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事项之完成须受(其中包括)配售协议项下配售代理终止配售事项之权利限制。因此,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进行。本公司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司过往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往十二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进行任何涉及证券发行之股本集资活动。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指明者外,以下词汇有下列涵义: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债券」 指 配售协议项下将予配售本金总额最多 50,000,000 港元之五年期 7 厘票息之非上市直接担保债券,

其还款获本公司担保

「债券持有人」 指 债券之持有人

「营业日」 指 香港一般商业银行一般於其正常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本公司」 指 Build King Holdings Limited ( 利 基 控 股 有 限 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40)

「完成通知」 指 配售代理以书面方式向 Kaden Construction 发出及送达之通知,当中订明(其中包括)配售完成日期及Kaden Construction 将予发行之债券之本金额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Kaden Construction」 指 Kaden Construction Limited,一间於英格兰及威尔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之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债券契约」 指 Kaden Construction 将以平边契据方式签订并组成债券之债券契约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承配人」 指 配售代理应促使或(视情况而定)应已促使认购债券之任何人士或实体

「配售事项」 指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尽力配售债券

「配售代理」 指 铠盛证券有限公司,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可从事第 1 类(证券买

卖)、第 2 类(期货合约买卖)及第 4 类(就证券提供建议)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Kaden Construction 、 配 售 代 理 及 本 公 司 於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就配售事项订立之配售协议

「配售事项之完成」 指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配售事项

「配售事项之完成日期」 指 就每名承配人而言,即於配售期内,配售代理就完成债券之相关部分向 Kaden Construction 送达完成通知之日期

「配售期」 指 自 配 售 协议 日 期 起 截 至 (i) 配 售 协 议 日 期(即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计一年止之期间(或 Kaden Construction 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期间);及(ii)配售代理成功促使承配人认购本金总额为 50,000,000 港元之债券之日期止之期间(以较早者为准)(在两种情况下,首尾两日均包括在内)(或 Kaden Construction 与配售代理另行书面协定之其他期间)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之普通股股份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份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