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麽地道70号海景嘉褔酒店1楼瀚林厅I至II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商议下列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A). 各自以独立决议案重选下列人士为董事:
(i) 陈志鸿先生;
(ii) 周明权博士;及
(iii) 林李静文女士。
3(B).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A).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票据、认股权证及债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票据、认股权证及债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无论根据认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
(ii)任何当时已采纳之优先认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或雇员授予或发行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权利;或(iii)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者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项较早发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时;或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时。
「供股」乃指於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配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按照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B).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一切适用之法例及不时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可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项较早发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时;或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时。」
5(C). 「动议於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5(A)及5(B)项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上述第5(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在其上另加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B)项普通决议案授予之权力所购回本公司股份之数目,惟此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附注:
1. 为确定有权出席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五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的股东名单,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 建议之末期股息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为建议之末期股息之记录日期。为确定有权收取建议之末期股息的股东名单,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获派建议之末期股息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 任何有权出席上述通告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作为代表其出席大会及投票。股东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由获正式授权之法团代表投票。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同一会议。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4. 委任代表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委托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获正式受权签署该文件之行政人员或授权人亲笔签署。
5. 委任代表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委托书或授权文件经认证之副本,必须於文件所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否则委任代表文件会被视为无效。
6. 本公司股东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撤回。
7. 就联名持有任何股份之人士而言,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此等股份投票,犹如彼持有全部之投票权。但如有一位以上之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或其代表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8. 就第3(A)(i)、(ii)及(iii)项普通决议案有关选举董事而言,根据本公司之章程细则,陈志鸿先生、周明权博士及林李静文女士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且彼等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9. 一份载有关於上述第3(A)(i)、(ii)及(iii)项、第5(A)项、第5(B)项及第5(C)项决议案详情之通函,已连同二零一四年年报寄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