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布,林李静文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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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林李静文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林李静文女士,SBS, OBE, JP(「林太」),现年66 岁,於二零零零年四月获委任为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50)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太在亚洲其中一个大型跨国集团积累逾三十年的管理经验,现为特许管理学会资深会员。林太现已退休,但继续热心参与公共服务,如出任法律改革委员会及医务委员会的成员。彼亦积极参与慈善组织之工作,如Maggie’s(铭琪)癌症关顾中心及凯瑟克基金。彼为公益金副赞助人。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太於过去三年并无於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层管理成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亦没有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
於本公布日,林太并无或无被视为於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任何权益及淡仓。
林太已与本公司签订委任函,任期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开始至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举行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止,并须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之规定退任及膺选连任。根据委任函,林太可收取112,000 港元,作为彼在上述期间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酬金。彼之董事袍金乃参考彼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以及市场现况後厘定,并且每年由董事会经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授权後检讨及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林太并不知悉任何事宜而需本公司股东垂注,亦无需要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的任何规定而披露有关林太获委任之其他事宜。
董事会谨此欢迎林太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