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223号宏利金融中心B座六楼601至605A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动议批准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利达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与惠记集团有限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伟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就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持续提供运输服务订立之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项下交易之条款及有关建议上限;及授权本公司董事进行彼等认为就框架协议以及就实行框架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而言属必需、适合或权宜之一切有关事宜及行使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於签立、修订、补充、送交、豁免、提交及执行任何进一步文件或协议。」
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上述通告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作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股东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由获正式授权之法团代表投票。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同一会议。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委任代表文件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委托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获正式授权签署该文件之行政人员或授权人亲笔签署。
3. 委任代表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委托书或授权文件经认证之副本,必须於文件所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否则委任代表文件会被视为无效。
4. 本公司股东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撤回。
5. 就联名持有任何股份之人士而言,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此等股份投票,犹如彼持有全部之投票权。但如有一位以上之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在有关股份登记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登记持有人或其代表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