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利达建筑(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就利达建筑向骏基购买出售股份而签订买卖协议。买卖协议签订後交易即告完成,卓越基础自此成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於本公布日期,骏基为持有卓越基础49%股权之股东,而利达建筑则持有卓越基础余下51%股权。据此,骏基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骏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由於卓越基础的价值於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适用百分比率计算,低於5%,以及代价比率低於1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9)条,买卖协议之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有关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然而,由於代价比率高於5%但低於25%,因此买卖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公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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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协议
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利达建筑(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就利达建筑向骏基购买出售股份而签订买卖协议。买卖协议签订後交易即告完成,卓越基础自此成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卖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买方:利达建筑
卖方:骏基
将予出售之资产:出售股份,占卓越基础总发行股本49%
代价:为11,760,000港元,於完成时以现金支付
买卖协议之条款乃订约方经公平磋商而厘定。董事会认为买卖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代价乃经考虑卓越基础之资产净值及对现时建筑业务之潜在协同影响而厘定。对卓越基础并无作出独立估价。
卓越基础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资产净值为23,700,000港元。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卓越基础拥有人应占除税及扣除非经常项目前,以及除税及扣除非经常项目後之经审核净溢利(净亏损)如下:
截至二零一一年 截至二零一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 财政年度
港元 港元
卓越基础拥有人应占除税及 4,040,000 (293,000)
扣除非经常项目前之
净溢利(净亏损)
卓越基础拥有人应占除税及 3,370,000 (244,000)
扣除非经常项目後之
净溢利(净亏损)
买卖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集团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在香港、中国及中东承接建造工程项目,并从事环境及废物处理,以及海事工程。
利达建筑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并且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卓越基础於香港从事地基建筑业务。
董事会认为收购出售股份让本集团可取得卓越基础100%控制权,有助进一步发展地基建筑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於本公布日期,骏基为持有卓越基础49%股权之股东,利达建筑则持有卓越基础余下51%股权。据此,骏基为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主要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骏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按本公司所查询及骏基所提供的资料,骏基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并由贝时华先生全资拥有。
由於卓越基础的价值於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按上市规则所界定之适用百分比率计算,低於5%,以及代价比率低於1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1(9)条,买卖协议之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有关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然而,由於代价比率高於5%但低於25%,因此买卖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公告之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以下词汇具有其右侧所列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卓越基础」指卓越基础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於本公布日期,利达建筑及骏基分别持有其51%及49%股权
「本公司」指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40)
「完成 」指根据买卖协议条款完成买卖出售股份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利达建筑」指利达建筑有限公司,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卖协议」指利达建筑与骏基就买卖出售股份而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订立之买卖协议
「出售股份」指卓越基础股本中 9,800,000股每股面值 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本公司之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骏基」指骏基有限公司,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贝时华先生全资拥有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