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的董事会会议上经修订及获采纳通过
1. 成员
1.1 委员会须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委任,成员人数须不少於三(3)名,大部份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2 只有委员会成员(以及委员会秘书)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然而,委员会可在适当的时候邀请其他人士如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及外聘顾问出席任何会议之整场会议或会议一部分。
1.3 委员会的正式会议可透过电话或容许与会人士彼此通话的其他通讯设备举行。在此情况下,会议法定人数须为以此方式联系的任何三名委员会成员。
1.4 董事会须委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及决定其任期。委员会主席应为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倘委员会主席及/或获委任的副主席缺席会议,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须互选其中一名成员主持会议,彼须为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委员会秘书
委员会之秘书(「委员会秘书」)由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出任。
3. 会议程序
除非经职权范围改动,否则委员会的会议及程序受到负责监管本公司董事的会议及程序之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规管。
4. 会议法定人数
委员会之会议法定人数须为任何三(3)名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正式召开而会议法定人数足够的会议,有资格行使所有或任何归属予委员会与委员会可行使的权限、权力和酌情权。
5. 会议次数
委员会会议须在适当时候举行,但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其他成员认为必要或适宜时则可召开委员会会议。
6. 会议通告
6.1 委员会秘书须应任何委员会成员要求传召委员会会议。
6.2 除另有协定外,各份会议通告(列明确实地点、时间和日期),连同将予讨论的议程项目须在会议日期之前以合理时间通知转交委员会各成员、任何须出席会议的人士及所有其他非执行董事。同时,支援文件须送交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士(如适当)。
7. 会议记录
7.1 委员会秘书须记录委员会所有会议议程及决议案,包括出席者及列席者之姓名。
7.2 委员会秘书须在每次会议开始时,确定是否存有任何利益冲突,并须就此载入会议记录内。
7.3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初稿或最终版本应送交委员会全体成员审阅,以及送交董事会全体成员供彼等作记录。在各个情况下,应在会议日期後以合理时间作出通知。
8. 股东周年大会
委员会主席或(倘其缺席)委员会另一成员或倘其未能出席则为其正式委任的授权人士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就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回答本公司股东的提问。
9. 职责
委员会的职责为:
9.1 制定提名政策以供董事会考虑,并执行获董事会批准之提名政策;
9.2 最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但不限於性别、年龄、文化背景、教育背景、技能、知识、专业经验及/或服务任期),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9.3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9.4 经考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9.5 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本公司行政总裁)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10. 充足资源
本公司须向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让委员会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在履行其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1. 汇报责任
11.1 委员会主席须於各会议後,向董事会正式汇报涉及其职责及责任所有事宜的程序决定或推荐意见,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11.2 委员会须就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任何范畴,向董事会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推荐意见。
12. 权限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
12.1 调查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任何事项并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以履行其职责(所有雇员获指示应委员会的要求与其合作);及
12.2 就其职权范围的任何事项向外界寻求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并於有需要时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才之外界人士出席,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3. 其他事项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一次检讨其本身的表现、组成和职权范围,确保以最高效率运作并推荐其认为必要的意见,供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