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麽地道七十号海景嘉褔酒店一楼瀚林厅I至II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商议下列事项:
1. 省览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书。
2(A). 各自以独立决议案重选下列人士为董事:
(i) 郑志鹏博士;
(ii) 周明权博士;及
(iii) 吴智明先生。
2(B).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A). 「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票据、认股权证及债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认股权(包括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票据、认股权证及债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无论根据认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20%,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任何当时已采纳之优先认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及╱或雇员授予或发行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权利;或(iii)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者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项较早发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时;或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时。
「供股」乃指於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配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按照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产生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4(B).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一切适用之法例及不时修订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购回本公司之股份;
(b) 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可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任何一项较早发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时;或
(iii)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之时。」
4(C). 「动议於召开本大会之通告所载第4(A)及4(B)项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上述第4(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在其上另加相等於本公司根据上述第4(B)项普通决议案授予之权力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之面值总额,惟此数额不得超过於上述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面值总额10%。」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5. 「动议采纳、确认及批准合并经由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而作出之所有先前修订的本公司章程细则,以及以印刷文件之形式提呈 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作为本公司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有之本公司章程细则。」
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其他人士作为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委任代表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委托之授权人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必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该公司之行政人员、授权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3. 委任代表文件及(如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委托书或授权文件经认证之副本,或召开大会之通告随附之任何文件内之短简,必须於文件所述人士拟作投票之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广进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否则委任代表文件会被视为无效。
4. 本公司股东交回委任代表文件後,届时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件将被视为撤回。
5. 就联名持有任何股份之人士而言,如超过一名以上之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在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均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照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6. 就第2(A)(i)、(ii)及(iii)项普通决议案有关选举董事而言,根据本公司之章程则,郑志鹏博士、周明权博士及吴智明先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且彼等符合资 格膺选连任。
7. 一份载有关於上述第2(A)(i)、(ii)及(iii)项、第4(A)项、第4(B)项、第4(C)项及第5项决议案详情之通函,已连同二零一一年年报寄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