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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控股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2-04-01 18:43:00

组织

1. 董事会(「董事会」)通过决议成立其辖下的委员会,称为审核委员会。

成员

2.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任,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内委派不少於三名成员。其中一名成员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应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定之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大部份成员应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之会议法定人数不少於两名成员。

3.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彼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出席会议

4. 委员会主席可就会议议事日程邀请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成员、内部审计师及外聘核数师的代表应出席会议。然而,获邀人士概无任何投票权。每年至少两次在执行董事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外聘核数师开会。

5. 公司秘书或获委任为会议之秘书出任委员会秘书。

会议次数

6. 每年举行不少於两次会议。委员会成员可亲身出席,或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参与会议。如有需要,外聘核数师或任何委员会成员可要求出席会议。

权限

委员会获授权:

7. 调查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任何活动并向任何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以履行其职责(所有雇员获指示应委员会的要求与其合作);

8. 就其职权范围的任何事项向外寻求法律或其他独立的专业意见,并於有需要时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才的外界人士出席,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及

9. 当有需要时,在委员会会议上传召任何雇员查询。

职责

10. 委员会的职责为:

与本公司核数师之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作出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以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作出建议;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d)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汇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汇报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e) 就上述(d)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层管理成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

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於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的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监管本公司财务汇报制度及内部监控制度

(f)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g)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动或应董事局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i) 如公司设有内部核数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j)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k) 讨论外聘核数师所提出之事项包括半年度或年度核数有关问题及保留事项(如需要管理层避席);

(l)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而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m)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n) 就第10 段提出之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及

(o)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提出的课题。与本公司雇员及其他与本公司有往来者之关系

(p) 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就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及

(q)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11. 凡董事会不同意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宜的意见,本公司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12. 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汇报程序

13.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纪录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结束後,应於合理时间内分别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版本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审阅及作纪录之用。

14. 秘书应将有关委员会会议纪录的最终版本给全体董事会成员传阅。

股东周年大会

15. 委员会主席或(倘其缺席)委员会另一成员或倘其未能出席则为其正式委任的授权人士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就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回答本公司股东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