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与买方订立协议以出售船舶。船舶之总代价为15,600,000港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就出售船舶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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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日期 :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卖方 : Leader Marine L.L.C.,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签署协议出售船舶予买方。
买方 : Liwa Petroleum Marketing Establishment。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为独立人士,且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概无关连。
将予出售之资产: 一艘非航半潜式驳船, 船名为「Leader FD100 」,於一九九九年建造,现於阿联酋沙迦港注册。出售前,船舶用於阿联酋海事工程业务。
代价: 代价为2,000,000 美元(约15,600,000 港元),须於协议签订後一日内以现金全数支付。代价乃经考虑下列因素厘定:(i)船舶未来用途;(ii)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两个财政年度来自其营运之收入及亏损;及( iii ) 船舶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之账面净值1,827,000 港元。
先决条件 : 交易须待买方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或之前全数支付代价予卖方,方可作实。
倘先决条件未获买方完成,协议各订约方之责任即告终止,而各订约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索偿之要求。
完成 : 交易将待代价全数支付及船舶交付予买方才告完成,预期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八日或之前完成。
所得款项之拟作用途: 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作本集团营运资金。
船舶应占净亏损: 船舶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 经审核) 之应占亏损( 包括除税前及除税後) 分别为2,297,000 港元及2,567,000 港元。
船舶应占收入: 船舶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经审核)之应占收入分别为1,394,000 港元及1,145,000 港元。
船舶之价值: 船舶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账面净值为2,072,000港元。
预计净收益: 出售船舶将计入本公司二零一二年综合收益表之估计净收益为12,993,000 港元。在计算估计净收益时,已参照本公司账目内船舶之账面值及出售船舶之780,000 港元代理佣金。
交易之理由
董事认为,出售船舶为变现收益之良机,以及将亏本之船舶套现能为本集团提供现金作为营运资金用途。出售後,本公司营运业绩预期并没有任何重大影响(一次性预计净收益除外)。
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及属一般商业条款,并认为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该出售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本公司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集团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在香港、中国及中东承接建造工程项目,并从事环境及废物处理,以及海事工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协议」 指 指卖方及买方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七日就买卖出售船舶而订立之协议
「董事会」指 董事会
「本公司」指 利 基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指 Liwa Petroleum Marketing Establishment ( 由AliMohammed Sadeq Al Baloushi 先生单独持有),於阿联酋阿布扎比注册之无限责任企业,主要业务为提供海事工程服务及从事设备贸易
「卖方」 指 Leader Marine L.L.C.,於阿联酋沙迦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指 根据协议条款出售船舶之买卖
「阿联酋」指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船舶」指 Leader FD100
「港元」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美元」指 美元, 美国之法定货币
仅作为本公布之用,美元计值之金额乃按美元1 元兑7.80 港元之换算汇率兑换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