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购买及卖方同意出售出售权益。交易完成後,卖方将不再持有利达海外及山西晋亚任何权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 (2)条,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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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协议
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同意购买及卖方同意出售出售权益。买卖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
订约方: (1) 卖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
(2) 买方,一名独立第三者。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为独立人士,且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关连人士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概无关连。
将予出售之资产: 出售权益为100%利达海外股本,其主要资产为51%山西晋亚权益。
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10,000,000元(约12,346,000港元),须於买卖协议签订後三个营业日内以现金全数支付。
代价乃经考虑下列因素厘定:(i)利达海外及山西晋亚业务之未来前景;及(ii)利达海外根据香港适用之法律及会计准则编制其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之未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内之资产净值约13,705,000港元。
先决条件: 交易须待买方於买卖协议订立之日起计三个营业日内将代价存入卖方指定的银行户口,方可作实。
倘先决条件未获买方完成,买卖协议各订约方之责任即告终止,而各订约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索偿之要求。
完成: 待买方全数支付代价後,交易即告完成。完成後,卖方将不再持有利达海外及山西晋亚任何权益。
利达海外及山西晋亚之资料
利达海外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惟一投资乃持有山西晋亚51%权益。山西晋亚为中国土木工程项目之承建商。
按利达海外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未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这两个年度除税前及除税後之未审核综合溢利均为零。利达海外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13,705,000港元。
交易将录得约1,359,000港元亏损。该亏损乃参照出售权益之代价约12,346,000港元,以及出售权益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未经审核账面值约13,705,000港元计算。该亏损将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本公司拟将出售所得之款项作为其於香港业务之额外营运资金。
交易之理由
交易使本公司可以变现其於中国建筑业务之投资,本公司从而可以专注在其香港之土木工程业务。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及属一般商业条款,并认为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2)条,交易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本公司资料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集团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在香港、中国及中东承接建造工程项目,并从事环境及废物处理,以及海事工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 董事会
「营业日」指 中国公历日(周六、周日或法定假期除外)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该词之涵义
「本公司」指 利基控股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 如买卖协议项下所述,即买卖协议订立之日起计三个营业日内
「代价」指 人民币10,000,000 元(约12,346,000 港元),为买方应付之代价
「董事」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利达海外」指 利达建设海外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指 梁 朝明先生, 为一名买入出售权益之独立第三者
「出售权益」指 利达海外持有之山西晋亚公司51%权益,及卖方持有并出售之利达海外100%权益
「买卖协议」指 指卖方及买方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就买卖出售权益而订立之股份转让协议
「联交所」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指 根据买卖协议条款出售权益之买卖
「卖方」 指 Expert Focus Limited,於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山西晋亚」指 山西晋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Shanxi Jin YaRoad and Bridge Construction Co., Ltd. ) ,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
「港元」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人民币」指 人民币, 中国之法定货币
「%」指 百份比
仅作为本公布之用,人民币计值之金额乃按人民币0.81 元兑1.00 港元之换算汇率兑换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