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记及利基之主要交易-终止收购, 惠记及利基之须予披露交易-解除及出售之最新资料 兹提述惠记集团有限公司(「惠记」)及利基控股有限公司(「利基」,连同其附属公司称为「利基集团」)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的联合公布、彼等各自日期为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的通函(「该等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的联合公布(「补充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买卖协议收购目标集团全部股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终止及解除收购事项 诚如补充公布所披露,自从提交先导计划申请后,利基集团及其顾问已与政府发展局土地共享办事处就确定先导计划申请的资格进行多次会议及讨论;与此同时,利基集团继续对该等地块进行业权审查以及对目标集团进行尽职调查(即可使买方有权选择终止买卖协议(经修订及补充)(「经修订买卖协议」)的两项收购事项之后续条件)。诚如惠记及利基各自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日之全年业绩公布及二零二三年年报所披露,尽管经过利基集团不断努力,但利基集团于二零二四年三月收到土地共享办事处的函件,声称其并不符合先导计划申请的资格,故不会再进一步处理先导计划申请。 经审慎周详考虑及评估解决土地共享办事处所关切事宜的可行性,并计及该等地块尚未解决的业权问题后,利基集团决定于先导计划截止日期(即二零二四年五月五日)前,不会再提交任何经修改或新的先导计划申请。由于收购事项的主要目的为推进先导计划申请,以及让利基集团能够自该等地块的潜在发展优势中获益,利基董事认为终止经修订买卖协议可以解除收购事项及终止利基集团进一步支付部分 的代价的责任,而利基集团可将其资源分配到其他合适的机会,此乃符合利基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惠记董事亦认为有关终止有利于更有效地部署利基集团的资源,符合惠记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买方以有关业权审查及尽职调查的后续条件于延长最后截止日期前未获达成为由,分别向卖方A及卖方B发出终止通知,致使该等经修订买卖协议被即时终止。 根据经修订买卖协议,卖方A及卖方B应分别在终止日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买方退还或促使彼等的律师向买方退还买方于签署协议时支付的首笔付款(惟诚如补充公布所披露,不包括 (i)就协议A而言,在交付指定海外法律意见后,已于二零二四年二月自首笔付款中支付予卖方A的 4145415.84港元;及 (ii)就协议B而言,已于二零二四年二月自首笔付款中退还予买方的1607173港元)(「还款」)。 根据经修订买卖协议,自其终止后,收购事项应基于还款予以解除(「解除」)。于解除完成后,惠记及利基不再于该等地块中持有任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