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基及惠记各自的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买方(利基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及利基(作为买方担保人)与卖方A及卖方B分别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已购买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彼等结欠之股东贷款,合共代价约为369,000,000港元(可予调整)。
就惠记及利基各自而言,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25%但全部低于100%,故收购事项构成惠记及利基各自的一项主要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就惠记及利基各自而言,由于有关解除收购事项之可能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全部低于25%,故可能出售事项构成惠记及利基各自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据惠记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倘若惠记为批准交易事项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惠记股东须放弃投票。于本联合公佈日期,惠记已收到单伟豹先生及单伟彪先生(合共持有惠记于本联合公佈日期已发行股本约62.86%)发出的交易事项书面批准。据利基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倘若利基为批准交易事项而召开股东大会,概无利基股东须放弃投票。于本联合公佈日期,利基已收到TopHorizon及单伟彪先生(合共持有利基于本联合公佈日期已发行股本约67.98%)发出的交易事项书面批准。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惠记及利基将不会为批准交易事项而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就惠记及利基各自而言,由于交易事项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经股东书面批准予以批准,故惠记及利基各自均须于本联合公佈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向其各自股东寄发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有关交易事项的进一步详情。由于需要时间编制根据上市规则将予载入通函之相关财务及其他资料,惠记及利基可能无法于上述期间内寄发通函。因此,惠记及利基各自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并将适时就寄发通函之预计日期另行刊发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