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惠记集团有限公司(「惠记」)及利基控股有限公司(「利基」)于二零二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就有关(其中包括)收购及可能出售目标集团之股权而联合刊发的联合公佈 (「该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惠记及利基各自已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14.41(a) 条项下规定(「豁免」)。
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联交所已向惠记及利基各自授出豁免,条件为惠记及利基将于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倘惠记及/或利基情况有变,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豁免。